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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越欧洲GMP门槛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14期(总第2369期 2006.10.02)
     随着我国制药企业全面完成GMP改造,我国的药品生产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产能的提高渴望市场的扩展,出口成为很多企业的战略选择。

    对于国内企业,获得欧美市场制剂的产品注册许可在目前仍然是高不可攀的门槛,原料药的出口是当前比较可行的突破口。而原料药的出口首先面临的就是进口国的GMP门槛。欧美是世界最大的药品市场,也是一个高进入门槛的市场。了解、理解和实施他们的GMP法则和要求,是企业需要过的出口第一关。

    近日,欧盟药品部、瑞士(非欧盟成员国)医药管理局邀请北京大学和国际药物工程协会联合主办,北京大学药物信息与工程研究中心承办了“2006欧盟-瑞士GMP中国讲习会”,讲授了原料药和制剂的GMP、委托加工、草药GMP、原料药的杂质分析等相关法规内容。并重点讲述了2005年11月生效的欧盟关于原料药(API)GMP的要求。在这以前,欧盟对于原料药的GMP要求是列在附录中,不作为强制要求的。新规实施后,无疑提高了原料药进入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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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界定明确

    欧盟市场大部分的原料来自进口,欧洲原料药制药工业协会的数据显示,欧洲80%的原料药是从亚洲进口的,其中印度和中国是两个主要的进口国。

    欧洲国家在1975年就有了制剂产品的GMP要求,建立了相关原则,但对于原料药的要求是列在附录中推荐性采用的。2005年11月新生效的GMP指南则把原料药的要求列入基本要求中强制执行。但是,与我国不同的是,除了政府的监管外,欧洲政府还授权给批发商对生产商的GMP进行检查;制剂生产企业也有责任对原料药企业进行GMP检查。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顾问邓海根分析说,欧洲制剂企业一般比较大,水平比较高,为了保证制剂的质量,对原料药的把控很严格,所以一定会监督检查原料药供应企业的GMP执行情况。邓认为药品监管部门将这个责任交给制剂企业来承担,是比较合乎实际也是科学合理的。

    欧盟GMP的侧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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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GMP认证,欧盟比较侧重质量保证体系、风险控制和硬件,而美国FDA则更侧重软件和管理系统。相比美国、日本的GMP,欧盟的GMP有2条独特的规定:一是企业要设置受权放行人员,这些人员经政府资格认定,并负有法律责任。他们的职责是对产品质量进行把关,不但要检查产品是否经检验合格,还要监督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条件。如果放行人员没有履行职责,放行了违规产品,政府可能对放行人员依法进行处罚。另外一个独特规定是,企业需要取得生产许可证才能生产,在生产中不但要符合GMP的要求,还需遵守生产许可的相关规定。

    欧盟药品监管部门除了授权给上游企业监管下游企业和要求生产企业的设置授权放行人员,将责任具体落实到企业外,同样也要根据计划,每2~3年周期性地对企业进行例行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的线索或者有举报,也可能进行抽查或者飞行检查。但是,不管多么严密的监管也不可能完全杜绝假药、劣药,欧盟也不例外。

    目前在国内这方面的尝试已经开始,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开始对在企业设置受权放行人员进行探索。广东省局安监处处长苏盛锋介绍,广东省局已经制定了《广东省药品生产企业受权人管理制度(试行)》,计划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并在省内企业实施GMP过程中推荐引入“药品生产企业受权人”,成熟以后将要求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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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易行难

    参加讲习会的广东东阳光药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肖文森说,从GMP原则、规定上说,国外的GMP难度并不大,但实际做起来又不那么容易,因为人员素质、意识,整体的技术水平有差距。浙江埃森医药有限公司的赵华丽也同意肖文森的观点,认为对法规的理解难度并不大,难的是执行到位。

    邓海根则认为,我国企业对欧洲GMP法规要求了解还不够透彻,一方面因为语言障碍。一些翻译过来的文本因为译者不懂技术,翻译时没把意思说透;另一方面我们和欧洲的工艺技术不一样,因此理解上存在差异。

    不过,欧洲药品监管部门的官员却觉得我国企业对欧洲GMP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学员提的问题都非常细、非常具体,大家都很关心如何把法规要求贯彻到实际中去。”其中一位官员如是说。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14期, 百拇医药(王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