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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五个转变 提高行政立法质量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0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0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行政、科学监管的前提。亚里士多德曾说过:“已成立的法律要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就是说,立法者不仅应制定出法律,而且应制定出能够真正反映客观规律的“良法”。如何加强行政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笔者认为应当实现五个方面的转变。

    ■在行政立法宗旨上,由“官本”向“人本”转变

    法律神圣的源泉在于法律规定的内容——权利神圣。法制现代化一项重要指标应是人文精神的彰显和培育。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了宪法,这将对行政立法工作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人权是在具体法律中体现出来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就意味着社会关系的调整更加注重权力和权利的平衡、权力与责任的平衡、权利和义务的平衡。具体到行政立法实践活动中,就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人本位是法律的价值取向。为此,在行政立法中,要注意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化倾向。法律工具主义是指把法律视为强化社会管理和控制的工具,把行政立法仅仅看作加强行政管理的手段。法律工具主义在行政立法中的表现是:重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而忽视社会权利;重视政府和政府部门行政管理,忽视公民权利的保护。

    ■在行政立法时机上,由滞后向滞后加超前转变

    在行政立法时机选择上,我国传统的立法思维是滞后论,即经过一段实践取得经验,“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经验立法是一种片面的立法观,把法规规章简单地看成是客观反映,忽视了人们对规律的预见性。有些规律不需要亲身实践,可以通过学习、借鉴、移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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