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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提供真实材料应有相关罚则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17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17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检查时,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并在该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十条第(三)项规定:“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但对被许可人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明确规定。

    实践中,药品监管机关遇到被许可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难于处罚。一般按以下措施来处理:一是被许可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由执法人员在文书中注明上述情况;二是被许可人一时无法提供购销记录(购药发票)的,责令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逾期不提供可根据药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如《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对其处罚。但在实际操作中,被许可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大多难于量罚。例如《药品管理法》对生产销售假劣药品、违法经营药品、违法购进药品的处罚额度以货值金额为依据,但在实践中,一些立案查处的案件由于违法者采取种种规避监管手段有意识地隐匿违法证据,导致执法人员难以准确地获取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的相关证据,致使最终在实施处罚时只能依据对有足够证据证明的货值金额进行处罚。由于违法经营、销售、使用的药品货值金额远远大于有证据证明违法经营、销售、使用的┢坊踔到鸲睿斐啥晕シㄐ形拇Ψ=锨幔岩源锏接行С徒浜凸娣妒谐〉?br>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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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我国出台的许多法律、法规对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例如,《价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罚款。”《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也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笔者认为,这些法律、法规的规定虽然不是针对药品监督管理的,但值得药品监管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定时引以为鉴。

    福建省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杨怀文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