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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0696
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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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37kb)。

    鼠疫诊断标准GB 15991-1995

    前 言

    根据我国的《传染病防治法》,鼠疫是首位烈性传染病,同时它又是自然疫源性疾病。据专家的估计,鼠疫自第三次世界大流行之后,其自然疫源地在全世界的分布面积至今并没有减少。由于它的流行有一定的间歇期,往往给人们造成一种错觉:鼠疫是一种古老的疾病,今后不会再对人类构成巨大的威胁。然而,事实并非如此,不但历年来世界各有鼠疫疫源地的国家(包括我国,特别是云南)不时发生局部地区的暴发流行。而1994年印度鼠疫大流行更提醒人们,如果忽视了对鼠疫的监测控制,它仍然能给人类造成巨大的危险。

    目前,鼠疫能不能在人间造成大流行,首先取决于对首发病例的准确诊断。只有早期确诊早期控制,才不致于使它在人间流行。为此,目前我国急需一个科学的,文字准确的,由国家颁发的,具有法令效力的《鼠疫诊断标准》。

    本标准在撰写过程中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同时参考了前苏联保健部的《鼠疫防治手册》,WHO《鼠疫手册》及美国的《鼠疫诊断》。主要参考的资料还是我国多年行之有效的有关规定。

    本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曾经过了卫生部鼠疫专家咨询组三次讨论,全国有关专家的书面评审,最后由卫生部传染病消毒标准分委会全体委员评审通过。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青海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甘肃省地方病防治研究所、广东湛江鼠疫防治研究所、云南省流行病防治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云鹏、朱锦沁、汪闻绍、俞东征、曾标成、黄坚华。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卫生部传染病防治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制定本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我国七种类型疫源地内由宿主、媒介和其他染疫动物、动物制品感染的,或与鼠疫实验室及其实验用品接触而感染的鼠疫病例,以及由国外鼠疫流行区进入我国的检疫留验病例,确定诊断之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鼠疫监测及确定鼠疫动物病。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5978-1995 人间鼠疫疫区处理标准及原则

    GB 15992-1995 鼠疫控制及其考核原则与方法

    3 诊断原则

    3.1 患者具有流行病学线索。

    3.2 患者除具有鼠疫临床症状和3.1外,必须具有鼠疫细菌学诊断或被动血凝试验(PHA)血清F1抗体诊断阳性结果方可确诊。

    4 诊断标准

    4.1 流行病学线索

    患者发病前10d到过鼠疫动物病流行区或接触过鼠疫疫区内的疫源动物、动物制品及鼠疫病人,进入过鼠疫实验室或接触过鼠疫实验用品。

    4.2 突然发病,高热,白细胞剧增,在未用抗菌药物(青霉素无效)情况下,病情在24h内迅速恶化并具有下列症候群之一者:

    4.2.1 急性淋巴结炎,肿胀,剧烈疼痛并出现强迫体位。

    4.2.2 出现重度毒血症、休克症候群而无明显淋巴结肿胀。

    4.2.3 咳嗽、胸痛、咯痰带血或咳血。

    4.2.4 重症结膜炎并有严重的上下眼睑水肿。

    4.2.5 血性腹泻并有重症腹痛、高热及休克症候群。

    4.2.6 皮肤出现剧痛性红色丘疹,其后逐渐隆起,形成血性水泡,周边呈灰黑色,基底坚硬。水泡破溃,创面也呈灰黑色。

    4.2.7 剧烈头痛、昏睡、颈部强直、谵语妄动、脑压高、脑脊液浊浑。

    4.3 患者的淋巴结穿刺液、血液、痰液,咽部和眼分泌物以及尸体脏器或管状骨骨骺取材标本,分离到鼠疫菌。

    4.4 患者2次(间隔10d)采集血清,用PHA法检测F1抗体呈现4倍以上增长。

    5 疑似病例

    具备4.1加4.2中任一项。

    6 确诊病例

    疑似病例加4.3或4.4。

    7 隐性感染者

    有鼠疫流行病学线索,没有明显的鼠疫临床表现,没有接种过鼠疫菌苗,有PHA检测其血清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8 追溯诊断病例

    在有过鼠疫流行病学线索的人群中,曾出现过鼠疫临床表现,没接种过鼠疫菌苗,其血清经PHA检测出现1∶40以上F1抗体滴度者。

    9 病型

    9.1 确诊鼠疫病例,有4.2.1临床表现者,为腺型鼠疫。

    9.2 确诊鼠疫病例,有4.2.2临床表现者,为败血型鼠疫。

    9.3 确诊鼠疫病例,有4.2.3临床表现者,为肺型鼠疫。

    9.4 确诊鼠疫病例,有4.2.4临床表现者,为眼型鼠疫。

    9.5 确诊鼠疫病例,有4.2.5临床表现者,为肠型鼠疫。

    9.6 确诊鼠疫病例,有4.2.6临床表现者,为皮肤型鼠疫。

    9.7 确诊鼠疫病例,有4.2.7临床表现者,为脑膜炎型鼠疫。

    附录A

    (标准的附录)

    疑似鼠疫材料的采取、保存和运输

    A1 疑似鼠疫病人的取材

    A1.1 疑似鼠疫病人应在服用抗菌药物前,依其症状和体征,按以下规定部位采取检材。

    A1.2 各型疑似鼠疫患者,除采取相应部位材料外,均应采取静脉血3~5mL,供检菌和血清学诊断用。

    A1.3 疑似腺鼠疫病人取材

    A1.3.1 选取肿大之淋巴结,用碘酒、酒精局部消毒,以左手姆指、食指固定,用灭菌注射器(12~16号针头)刺入淋巴结,抽取组织液适量,保存于灭菌试管内或直接接种于血琼脂平板。

    A1.3.2 淋巴结肿大不明显者,可先向淋巴结内注射0.3~0.5mL灭菌生理盐水,稍停后再行抽取。

    A1.3.3 感染后期,可在肿大的淋巴结周围穿刺抽取组织液。

    A1.4 疑似肺鼠疫病人取材

    A1.4.1 令病人对血琼脂平板咳嗽,或将带血痰液标本收集于灭菌平皿或广口瓶内备检。

    A1.4.2 用灭菌棉拭子涂擦咽部分泌物,将拭子保存于灭菌试管或灭菌生理盐水管内备检。

    A1.5 疑似败血型鼠疫应采取静脉血液1mL以上。

    A1.6 疑似眼鼠疫应用棉拭子或无菌毛细吸管,采取眼的分泌物。

    A1.7 疑似肠鼠疫应取病人粪便备检。

    A1.8 疑似皮肤型鼠疫取材

    A1.8.1 水泡、脓泡期,可将脓泡表面用酒精消毒,以灭菌注射器由泡的侧面刺入泡内,抽取内容物备检。

    A1.8.2 溃疡、结痂期以灭菌镊子持灭菌棉球涂擦溃疡面和痂皮下的创面,将棉球保存于灭菌试管或灭菌盐水内备检。

    A1.9 疑似脑膜炎型鼠疫的病人用腰椎穿刺法抽取脑脊液备检。

    A1.10 对于鼠疫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鼠疫污染材料的接触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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