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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260716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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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44kb)。

    炭疽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GB 17015-1997

    ^~`前 言

    炭疽(Anthrax)是由炭疽芽孢杆菌(Bacillus anthracis)引起的一种人与动物共患传染病,主要存在于食草动物和牲畜群落之中,并能造成环境的广泛污染。由于炭疽芽孢具有对外界环境极强的抵抗力,造成这种污染常持续存在。人类主要通过接触患病的牲畜、进食感染本病的牲畜肉类、吸入含有该菌的气溶胶或尘埃,以及接触污染的毛皮等畜产品而罹患本病。本标准规定了炭疽病人的诊断标准及诊断后所必须进行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附录C及附录D为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流行病学微生物学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爱芳、董树林、刘秉阳、俞东征。

    本标准由卫生部委托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预防医学科学院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人炭疽的诊断标准及人炭疽发生后的处理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机构对人炭疽的诊断及处理。

    2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 炭疽

    由炭疽芽孢杆菌引起的一切人类感染,其中包括症状不典型的轻型病例。动物炭疽在本标准中均专门指明,如称为炭疽病畜等。

    2.2 就地隔离

    在诊断地点或家中隔离炭疽病人。

    2.3 感染来源

    炭疽病人获得感染的来源。其中包括传染源,指炭疽病人、病畜或其尸体,以及被炭疽芽孢污染的环境及各种物体。

    3 炭疽病人的诊断

    3.1 诊断依据

    3.1.1 流行病学

    病人生活在已证实存在炭疽的地区内,或在发病前14日内到达过该类地区;从事与毛皮等畜产品密切接触的职业;接触过可疑的病、死动物或其残骸,食用过可疑的病、死动物肉类或其制品;在可能被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地区从事耕耘或挖掘等操作,均应作为流行病学线索。

    3.1.2 临床表现

    3.1.2.1 体表感染型(皮肤)炭疽:在面、颈、手或前臂等暴露部位的皮肤出现红斑、丘疹、水疱,周围组织肿胀及浸润,继而中央坏死形成溃疡性黑色焦痂,焦痂周围皮肤发红,肿胀,疼痛不显著。引流该部位的淋巴结肿大且常化脓,伴有发热、头痛、关节痛等。少数严重病例,局部呈大片水肿和坏死。

    3.1.2.2 经口感染型(肠)炭疽:急性起病,发热,腹胀,剧烈疼痛,腹泻,通常为血样便或血水样便。可有恶心、呕吐,呕吐物中含血丝及胆汁。可累及消化道以外系统。

    3.1.2.3 吸入感染型(肺)炭疽:高热,呼吸困难,可有胸痛及咳嗽,咯粘液血痰。肺部体征常只有散在的细湿罗音。X射线的主要表现为纵膈影增宽。常见胸腔积液。

    3.1.2.4 脑膜炎型炭疽: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剧烈头痛,呕吐,项强,继而出现谵妄、昏迷、呼吸衰竭,脑脊液多为血性。

    3.1.2.5 炭疽败血症:可继发于3.1.2.1~3.1.2.3各型,也可能直接发生。严重的全身中毒症状,高热、寒战,感染性休克与弥漫性血管内凝血(DIC)表现,皮肤出现出血点或大片淤斑,腔道中出现活动性出血,迅速出现呼吸与循环衰竭。在循环血液中可检出大量炭疽芽孢杆菌。

    3.1.3 实验室检查结果

    3.1.3.1 皮肤损害的分泌物,痰、呕吐物、排泄物,或血液、脑脊液等标本中,显微镜检查发现炭疽芽孢杆菌。

    3.1.3.2 细菌分离培养获炭疽芽孢杆菌(详见附录A)。

    3.1.3.3 血清抗炭疽特异性抗体滴度出现4倍或4倍以上升高(详见附录B)。

    3.2 诊断

    3.2.1 疑似诊断

    具有3.1.2.1典型皮肤损害,或具有3.1.1流行病学线索,并具有3.1.2.2~3.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2.2 临床诊断

    具有3.1.3.1的镜检结果及3.1.2.1~3.1.2.5的临床表现之一者。

    3.2.3 确定诊断

    获得3.1.3.2或3.1.3.3任何一项实验结果。

    4 炭疽病人处理原则

    4.1 隔离

    炭疽病人由做出疑似诊断时起,即应隔离治疗。原则上应就地隔离,避免长距离运送病人。

    4.2 治疗

    治疗开始前,首先采取标本以备确定诊断。

    以抗生素治疗为基础,同时采取以抗休克、抗DIC为主的疗法,并根据情况辅以适当的对症治疗(详见附录C)。

    4.3 病人污染环境消毒

    病人的废弃物品必须焚毁,所有受到污染的物品也尽可能焚毁。污染的环境和不能焚毁的物品使用有效方法消毒(详见附录D)。

    病人出院或死亡后,病人所处的环境应行终末消毒。

    4.4 病人尸体处理

    炭疽病人死亡后,其口、鼻、肛门等腔道开口均应用含氯消毒剂浸泡的棉花或纱布塞紧,尸体用消毒剂浸泡的床单包裹,然后火化。

    5 感染来源的确定与处理

    病人被确诊患炭疽后,均应尽力确定其感染来源,并加以适当的处理,以避免继续发生感染。

    5.1 采集流行病学资料

    接诊疑似炭疽的病人时,须尽可能地询问其发病前的接触史,从而发现可疑的感染来源。

    5.2 确定感染来源

    对可疑的感染来源应采样进行细菌学检验,以确定是否确为炭疽芽孢杆菌污染。在动物组织标本中,镜检发现炭疽芽孢杆菌;或在各种来源的标本中分离培养获得炭疽芽孢杆菌,可以确定为感染的来源。

    5.3 感染来源的处理原则

    对已确定的感染来源,进行以下处理:

    a)隔离与治疗病人;

    b)处死或隔离治疗病畜;

    c)消毒炭疽芽孢杆菌污染的物体和环境;

    d)对在污染地区内或其周围活动的所有牲畜实施免疫接种,每年早春进行一次。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炭疽细菌学检查

    A1 标本的采取

    A1.1 采取标本时必须遵循的两条原则

    A1.1.1 尽可能在抗生素治疗开始前采取标本。

    A1.1.2 除必要时并在具备操作病毒细菌条件的实验室内,不得用解剖的方式获取标本。所需的血液与组织标本,均应以穿刺方式取得。

    A1.2 血液标本

    所有的疑似人类病例和病畜,都应采取血液标本,标本量至少应满足下列检查的需要:

    a)涂片进行显微镜检查;

    b)接种培养基进行细菌分离培养;

    c)分离血清检查抗体;

    d)常规血液检查。

    A1.3 粪便与呕吐物标本

    表现消化道症状的可疑病人收集粪便或呕吐物标本,特别注意选取其中混有血液的部分,置无菌容器中。

    A1.4 痰与咳碟标本

    表现为呼吸道症状的可疑病人应收集其痰液标本,无痰液者,应取供细菌分离培养用的培养基,打开平皿盖置病人口鼻10cm处;令病人对平皿咳嗽,然后迅速盖上平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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