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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上海下岗女工免费换心肺死亡疑云(2)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6日 南方报业网
     上海同济大学附属东方医院与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近年进行的几起器官移植手术疑云重重,家属怀疑死者被做人体试验状告东方医院。记者历时近一年对两家医院的几起手术进行调查,试图逐步接近事情真相。

    “模糊的判决”

    法院一审判黄凌赢,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而被告只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2005年9月5日,黄凌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一纸诉状,将上海市东方医院(被告一)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被告二)推向被告席。“心肺移植手术是技术要求非常高的顶尖手术,被告一在陈凤英手术前称其心肺移植手术都很成功,有丰富的心肺移植手术经验,但至今原告未见到被告一有成功进行心肺移植手术的病例。因此可以肯定,陈凤英根本就没有心肺移植的手术指征,而且被告一和被告二也根本没有掌握心肺移植手术的技术,而被告完全是为了提高自身的声誉用陈凤英进行试验,这种毫无医德的行为无情地剥夺了陈凤英的生存权。”黄凌在诉状中写道,他第一次怀疑了母亲是被医院用作了人体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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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器官移植手术目前最大的并发症就是急性器官排异所导致的死亡,术前受体与供体必须做严格的细胞配对试验,并对受体运用抗排异药,细胞配对试验成功与否必须要告知家属。黄凌曾多次向东方医院要求被告知细胞配对试验结果及抗排异药的运用情况,但屡遭拒绝。

    浦东新区法院陆家嘴法庭先后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东方医院称:“对陈凤英采用心肺联合移植手术治疗,此系目前科学技术水平下的最佳方案,在手术之前将风险告知了患者及家属,后因供体在镇江,故手术在镇江医院进行。后患者因手术并发症排异反应而死亡。”其认为“医疗行为符合诊疗护理规范、常规,与患者陈凤英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没有过错,不存在拿患者做试验之说。”

    黄凌曾提出对母亲是否患有肺动脉高压、心功能是否达到四级、手术前是否只有3个月存活期,是否需要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事项申请司法鉴定,而二被告则认为已经过了时效,不同意做鉴定。

    2006年2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鉴于医疗行为和医疗过程的专业性强,故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和过错,应通过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参考医疗鉴定部门对医疗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分析意见和结论加以判定,原告已提出了鉴定申请,故可认定其已经履行了适当的举证义务,被告坚持认为原告诉讼时效已过,不同意鉴定,导致鉴定无法进行,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判决同时认为,黄凌提出的诉讼并没有超过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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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份模糊的判决,既判了黄凌赢了官司,但却不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只是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责任。”一位律师看过判决书之后说。

    在一审法院下达判决之前,黄凌向法院递交了申请,认为母亲的死亡已经不是一起医疗事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

    2006年3月17日,黄凌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后经法庭二审,7月4日下达二审判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浦东新区法院重审”。

    8月24日,是法院原定重审此案的日子。“我们当庭递交了申请,改为医疗合同诉讼。”黄凌的另一位代理律师张胜富说,“只能起诉一个,我们就撤销了对镇江医院的起诉,开庭审理也就改成庭前交换证据”。

    法院接受了黄凌和律师的申请,开庭的时间将重新向东方医院和他们发出传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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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相埋得有多深?

    陈凤英生了一个孩子,怎么能证明她有先天性心脏病,医院需要拿出证据

    “我根本就不相信身体一直健康的母亲会一下子病得如此严重,不相信她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不相信她的心肺功能已经衰竭到了终末期。”失母之痛让黄凌悲伤难抑,“我不相信妈妈不做手术只有三个月的生存期”。2003年3月26日,东方医院院长刘中民说,如果不做手术,陈凤英只剩下3个月的生命。可是,直到做手术的9月24日,差不多半年,陈凤英生命并未出现危机。“我绝对不相信妈妈病重到非得换心换肺的程度,她手术前几天的肺活量比正常人还要好。”黄凌说,他有证据表明这一点。

    2006年5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黄凌父子结识了从事中国卫生法学研究的中国政法大学的卓小勤。“我愿意做这个案子的重审代理律师。”接触到陈凤英案件的一些材料后,卓小勤当即表示要和受害人家属一起揭开真相。卓小勤还找到了徐小平,江苏乡下妇女,一名由东方医院和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免费移植心肺陷入困境的患者,要求镇江第一人民医院和东方医院提供徐小平的病史资料,可遭到了拒绝。“我们已经申请了证据保全。徐小平也将对两家医院提出诉讼,我也将是徐的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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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两个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案件都是一个问题,病人的手术适应症是否出现?怎么来证明病人需要做这个高危险的手术?徐小平生了三个孩子,陈凤英生了一个孩子,怎么能证明二人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卓小勤说,医院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这一点。“如果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是不可能生育健康的孩子的。”

    “再说心功能四级,病人是不是具备这个指标?这意味着病人只能端坐,而不能平卧的,也就是只能坐着而不能进行任何活动的,可是,从死者陈凤英生前和徐小平手术前的日常活动来看,不可能具有这个指标的。”卓小勤认为,这是医院必须提供证明的,如果不能,那就要承担责任。

    两例手术的操刀人刘中民的一位大学同学,现在做着与刘中民同样工作。这位医生认为,如果找一个濒死的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的病人,难以接受得了这么危险的手术,心肺功能好的人做,成功的可能大得多。

    卓小勤也谈到了这点:”最有可能的是找身体好的人来进行手术,成功性就高一些。这个案件我定性为医院和医生是为了声誉,而不是为了金钱利益,这是非常关键的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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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有无移植资质?

    上海市卫生局答复称,手术是在镇江做的,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医院提供的资料都很模糊,不能看清病人的真实情况。”陈凤英案的代理人说:“那么,在法庭上,院方就要举证来证明陈凤英真的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心功能四级等手术适应症。如果不能证明这些,医院就将有拿健康人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试验的巨大嫌疑。”

    记者曾多次联络东方医院,就陈、徐两例手术求证。“范主任(中德心脏中心副主任)出国了,刘院长也不在,其他人不了解情况。”东方医院办公室这样答复道。

    “此案还在审理阶段,不方便说什么。”镇江第一人民医院胸外科主任陈锁成对记者说,“等判决,现在都不好说。”

    上海市卫生局宣传处王处长对前去采访记者的答复是:“手术是在镇江做的,不在我们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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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凌等人一直质疑东方医院是否具有器官移植的资质。“东方医院是上海市浦东中心医院,国家卫生部只评定为二级甲等综合性医院。根据卫生部的规定,刘中民为我妈妈做的这种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属于攀登医学顶峰之事,全国也只有极少数几个有资质的三级甲等完全的综合性医院才能逐渐开展。”黄凌父子在几位人士的帮助下,经过长期调查得知刘中民在此前没有经历过这种纯属攀登当今世界医学顶峰的手术,也就是说他根本没有这种心肺联合移植手术的技术、条件和经验。“他甚至连相关的动物试验都没有做过。”

    根据卫生部规定,此类超大型手术必须先经过省市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并同意才能实施,并且在手术前一定要请有关的专家来对该病人进行会诊,如确实有手术指征、手术条件及手术资质的,在手术中还必须请有相关经验的专家权威进行指导。

    “我所掌握母亲的病史手术记录仅仅只有两个医生几个护士参加写的一页几百个字。我们了解到此手术要有受体和供体的心胸外科组、肺胸外科组等四组人员及受体的麻醉组、体外循环组、供体的器官护送组等众多的医生,再加上许多手术护士才能组成科学管理、分工严谨的手术团队,此手术成功才有保证,可是两个医院就凭几个人做的手术能成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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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济大学是东方医院的上级单位,对于东方医院是否具备器官移植的资质,该校医院管理处丁国伟副处长说:“东方医院的建制是按照三级甲等医院来建的,如果再评,应该是可以评上的。目前器官移植我们国家还没有准入制度。而且就他们的技术和装备来讲,他们在上海是比较先进的。从我对这个医院的了解,应该讲从资质上没问题的。中德心脏中心的成立是有红头文件的。而且东方医院还获得过上海市的科技成果奖。根据技术条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备案就可以了。东方医院(做心肺联合移植手术)应该是有备案的,不然他怎么来做这些手术呢?最起码器官的来源怎么保证?但是我们对他们具体的操作是不过问的。”

    “新技术的申报应该是有的。比如说做第一例心肺联合移植手术,他要打一个报告,开展重大新技术的报告,向浦东社会发展局申报,社发局再报上海市卫生局,卫生局会有一个专家委员会论证,看能不能批准他来做这个手术。如果第一个批准了,就是认定你有这个资格了,以后就不用再申报了。”记者辗转得到上海市卫生局给东方医院发的《医疗新技术准予临床试用通知书》,通知书显示“同意东方医院对‘心肺联合移植技术’进行临床试用”,通知的时间为2004年7月21日,这是徐小平手术后近一年,陈凤英死亡后10个月。“即便是有这个通知,也还只是临床试用。”卓小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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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陆家嘴法庭第一次开庭审理陈凤英手术死亡案件后,东方医院曾让法官捎话给黄凌父子,愿意出8万元了结,被黄凌父子一口回绝。“我要的是母亲死亡的真相,不是钱。”

    黄凌似乎已经看到,距离真相越来越近了。

    ■链接

    中国正规范器官移植

    目前我国器官移植数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2005年仅肝移植一项就完成了3000多例。虽然我国器官移植领域发展空间巨大,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监管,器官移植领域良莠不齐。

    为整顿规范日益发展的器官移植领域,卫生部制定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今年7月1日正式实行。

    该规定主要解决了几个问题:明确人体器官不得买卖;实行准入制度,想开展移植的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申报获得资格,原则上为三甲医院,存活率不高的要被淘汰;对实行移植手术的医生进行资格审核;医院必须设立移植伦理委员会,论证其可行性;移植前须有捐赠者书面同意等。

    另外,我国首部《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正在起草中。目前我国已成立了器官移植委员会,制定器官移植的相应法规与技术准入标准。我国器官移植法律法规建设涉及卫生部、国务院、人大三个层面。党中央和国务院一直高度关注器官移植领域的法律法规建设,目前制定器官移植条例的相关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之中。, http://www.100m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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