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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和说明书应标明执行标准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0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0.26
     在药品检验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同品种药品因生产企业不同而执行标准不同的问题。由于基层药检所很少掌握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对某个生产企业执行标准的批文,在进行药品检验时,虽然对非药典标准进行大量的查询核对工作,但仍会因信息量不足等原因导致检验依据有误,影响检验工作效率。

    目前,大多数商品的说明书、包装上印有“执行标准”项。笔者认为,药品作为特殊商品,也应在包装、说明书上标明“执行标准”。

    这样做的目的有以下几个:一是进一步增强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药品包装、说明书上注明了“执行标准”,表明其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否则生产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增加了识别假药的新途径,有利于遏制制售假劣药品违法行为。稽查人员通过对照药品标准中规定的药品成分、规格、剂型、外观性状等内容,结合其他信息,可以较快地从假药说明书、包装上发现问题,提高查处假药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三是确保药品检验依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药品检验机构直接按照药品包装注明的“执行标准”进行检验,即可保证检验依据的准确可靠,避免用错标准,又使药品标准查询工作更加方便、快捷,有利于提高检验效率。

    笔者建议,在药品说明书、包装上增加“执行标准”一项内容,要求药品生产企业注明经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现行药品标准,如:“《中国药典》2005年二部”、“卫生部中药成方制剂第×册”、“国家药品标准化学药品地标升国标第×册”等,并规范表述格式。如果执行标准发生变更,应及时在说明书、包装上更新相关信息。

    河南省焦作市食品药品检验所 周栋梁,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