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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样化的延长制度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25期(总第2380期 2006.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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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全球100多个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中,美国是最早(1984年)实行医药产品专利延长制度的国家。日本1987年推出了类似的制度。欧洲一些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也推出了补充保护证书制度。在欧盟形成后,1993年1月2日,欧盟补充保护证书(SPC)监管条例生效,并在经过2004年5月的第二次修改后,推广至新增的10个国家。目前,全球有40多个国家实行专利保护期延长制度。

    美国专利商标局国际关系司专利律师Karin L. Ferriter日前在由国际制药企业协会联盟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共同举办的“运用知识产权、鼓励制药创新”的论坛上介绍说,美国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时引入了专利期延长(补偿)的相关规定:新药临床试验期每增加1天,专利权期限补偿半天;FDA新药上市许可申请等待期每增加1天,专利权期限补偿1天。并规定,无论临床试验和监管审查耗费多长时间,药品自获得许可之日起总专利期限(包括补偿期限)不得超过14年;药品专利期限补偿最多不能超过5年。

    据英国专利局副局长安东尼•霍华德介绍,欧盟SPC是“为与某一获得上市批准的医药产品相关的专利所有者提供准专利保护”,也就是说补充保护证书和专利相联系但不是专利,它提供类似专利的保护,是一个单独的知识产权,而且是与上市许可相联系的。延长时限上,SPC提供医药产品从在欧盟获得首次上市批准起最多15年的专利和证书保护期或提供从专利到期之日起最多5年的延长期。

    据日本专利局药物类化合物分部审查员齐藤爱美介绍,日本的专利保护期可延长达5年,一项专利的保护期可以多次延长,但不同批准给予的延期在延期内专利权的影响是不同的。此外,在已经批准产品与好几个专利发明相关的情况下,可以一次审批延长多个专利保护期。

    医药经济报2006年 第125期, http://www.100md.com(王丹 陈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