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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老人告子女半数为“精神赡养”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6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1.06
     10月30日是老人节,老年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再次为社会所关注。济南一些基层法院受理的赡养案件中,近半数是由于子女对老人态度上不敬或不够关心而导致的。“精神赡养”缺失成为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平阴的一位老人曾因儿子的婚事与儿子发生矛盾。退休4年来,儿子从未登门看望过老人一次。老人心灰意冷,来到法院状告儿子,要求其每月支付生活费10元。审理本案的法官说,在调解过程中,老人说,他这样做就是想让自己的子女“丢人现眼”,以达到对儿子不管不问进行报复的目的。

    山东鹏飞律师事务所的傅强律师说,他所接触到的赡养案件中很多老人并不为钱。像一个老太太有3个孩子,两个在外地。她把3个孩子都告了,只要求每人每月给100元生活费,但要求在外地的子女一年回来探望不低于两次,在济南的子女每星期探望一次。“当时我还没怎么听过精神赡养这个概念,是她自己提出了这个词。”

    平阴法院民一庭的法官廉立功告诉记者,从他们近3年审理的20起赡养纠纷看,有8起是老人为生活费而起诉的,另12起虽然也表现为索要生活费,但主要原因是子女对老人精神赡养不够,伤了老人的心,从而产生纠纷。而天桥法院的统计也显示,空巢老人问题在城市日益突出,老人起诉要求看护、关心的呈上升趋势,达到半数左右。

    廉立功法官说,精神赡养在法律上是有依据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由此可见,精神赡养是子女依法应尽的义务。但廉立功法官也表示,经济上供养容易明确,精神方面的需求不能量化,法院在判决时只能作出具体可操作的结论。

    对此,有法官建议,不能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会对老人造成精神损害,因而,对精神赡养,法律可赋予老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

    《齐鲁晚报》2006.10.30,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