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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书”处方的违法之争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24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1.24
——《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处方书写新规引发业界关注
     “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的处方在调配前未经过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的,或者开具处方和医嘱不使用药品通用名称、经批准的医疗机构制剂名称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正在审议中的《山东省药品使用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第49条这样规定。该条款将医生处方书写中常见的不使用药品通用名、采用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代号等俗称“天书”处方的做法一概定性为“违法”,这一做法在国内罕见,吸引了众多业界人士关注。

    新规遏制“天书”处方

    “医生若有该项条款中所述行为,将被定性为‘违法’,医生也将作为直接责任人而受到处罚。”山东省政府法制办一处的宫钊副处长向记者强调。据他介绍,山东省是为了规范药品使用行为,保障人们的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该省实际,制定了《条例》,目前《条例》已提交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在国内首次将医生开具处方或医嘱时不使用药品通用名而使用商品名、自设代码等人们通常理解的“天书处方”定性为违法。

    事实上,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4年颁布实施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中对医生的处方行为已经进行了具体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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