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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08371
我国卫生立法中的“医师职业精神”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1月30日 《中国医学论坛报》 2006年第45期
     2005年,中国医师协会正式加入推行“新世纪医师职业精神──医师宣言”活动。医师宣言将医师职业精神概括为三项基本原则和十条职业责任。实际上,在我国的卫生立法中也有不少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一、 三项基本原则

    (一)将患者利益放在首位的原则。在这国《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2、3项指出:“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1、3项指出:“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时刻为病人着想,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文明礼貌服务。举止端庄,语言文明,态度和蔼,同情、关心和体贴病人。”

    (二)患者自主的原则。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中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治方案,在取得医疗负责人或者被授权人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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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公平的原则。《执业医师法》第24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2项规定:“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都应一视同仁。”

    二、十条职业责任

    第一、提高业务能力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医务人员医德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7项规定:“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不断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

    第二、对患者诚实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将患者的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如实告知患者,及时解答患者咨询;但是,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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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为患者保密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3项规定:“保护患者的隐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5项规定:“为病人保守医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

    第四、与患者保持适当关系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7条规定:“医师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2、4项规定:“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廉洁奉公。自觉遵纪守法,不以医谋私。”

    第五、提高医疗质量的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5条规定:“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六、促进享有医疗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3条第2款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第21条第2项规定:“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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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对有限的资源进行公平分配的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1项规定:“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4条规定:“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母婴保健服务的权利。”

    第八、对科学知识负有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1条第4项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继续医学教育。”第22条第4项规定:“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第3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医师培训计划,对医师进行多种形式的培训,为医师接受继续医学教育提供条件。”

    第九、通过解决利益冲突维护信任的责任。《药品管理法》第58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还应当按照规定的办法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的管理。”第59条第2款规定:“禁止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义给予使用其药品的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禁止医疗机构的负责人、药品采购人员、医师等有关人员以任何名义收受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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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对职责负有责任。《执业医师法》第22条第1项规定:“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第23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医师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执业类别不相符的医学证明文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3条规定:“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3条第6项规定:“互学互尊,团结协作。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

    总之,《医师宣言》中的三项原则和十条职业责任是行业自律的产物。在我国也是法定的职责和义务。现在我们正在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除靠法律外,主要还应依靠医师的职业精神。因为法律告诉我们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而职业精神告诉我们怎样做才能更好。,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