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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明年元旦实施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年第138期(总第2393期 2006.12.01)
     本报讯 从2007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11月27日,国家工商总局、卫生部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过修订后的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此举意味着国家执法部门对目前公信力日渐降低的医疗违法广告开始重拳出击。

    新《办法》明确了医疗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规定医疗广告必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发布。同时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医疗广告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管司副司长李亚莉说,广告内容审查之后,“连标点符号都不能再变动”。

    新《办法》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宣传治愈率,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机构、专家等名义和形象做证明的形式。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为加大对违法医疗广告的处罚力度,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于发布严重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单位,规定工商机关可以并处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单位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龙云怒),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