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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女作家告医院案”医院败诉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01
     本报讯 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媒体广泛报道的“西安女作家告沈阳医院”这起医疗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赔偿原告1.8万余元。

    2005年3月,西安知名“少女作家”王真到沈阳市大东区中医院免疫科就诊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但经治疗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去年7月,王真以该院贸然实施手术使她病情恶化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院方赔偿其各种费用共计8.9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今年3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医院方面在这起医疗纠纷中负有责任,判决医院赔偿王真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8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3000元。原被告不服,均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据被告医院对王真的诊断,王真在该院手术治疗之前仅患有系统性红斑狼疮,在接受医院手术治疗后却出现了系统性红斑狼疮、急性泌尿系感染、狼疮性肾炎、狼疮性心胞炎等症状,医院不能提供由相关部门颁发的、其可以采用活细胞胎盘素脐带干细胞植入疗法治疗红斑狼疮的营业范围许可证,更没有相关部门对此项技术应用的批件及技术标准,故应该对王真接受手术治疗之后因病情加重住院而支付的各项费用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而维持原判。(永超),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