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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斑魔力祛斑液”的“魔”法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04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11月19日报道,2006年6月20日,福建的王小姐花了495块钱购买了5瓶“洗斑魔力祛斑液”。该产品的广告中宣称,“使用20天就能见效,30天可以白嫩肌肤”。然而,仅仅使用了一个星期,王小姐脸上的斑不仅没有任何淡化的迹象,反而发红长痘痘。

    有关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在上海、北京、广东、四川、浙江等地,有着和王小姐同样遭遇的消费者还有不少,她们使用“洗斑魔力祛斑液”一段时间后,出现了皮肤红肿、发炎、起小水泡、色斑加重等不良反应。这么多消费者之所以购买和使用“洗斑魔力祛斑液”,都是因为看了电视购物广告,相信了其祛斑的“神奇功效”。可仔细观看后我们会发现,这是一则违法广告,生产商正是用这种违法的“魔”力误导消费者的。

    首先,虚夸产品功效。这则广告不仅偷梁换柱,把“在美国注册的公司”说成“美国博利奥生物公司”,而且利用一般消费者对盾叶鬼臼的陌生,借子虚乌有的所谓“美国技术”,凭空为产品中含有的盾叶鬼臼“移植”了“神奇”的祛斑作用,“在人体色斑的临床测试中有效率高达90%以上”。事实上,盾叶鬼臼不过是一种具有清热解毒、化痰消肿功效的普通中药,不但不能祛斑,而且还有一定的毒性。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出现的各种不良反应,就是盾叶鬼臼的毒性闹的。

    其次,以消费者的名义为产品的性能作证明。该产品的广告中有“金鱼祛斑”的故事和消费者的“真实体验”。金鱼使用了“洗斑魔力祛斑液”后,身上的黑斑消失了;消费者使用后脸上的斑也不见了。可经调查,真实的情况是,在水中加入“洗斑魔力祛斑液”,导致了金鱼死亡;而广告中出现的体验者,也是由专业演员扮演的,其脸上的斑是“画”上去的,这位演员从未使用过该产品。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中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不得说明产品的治愈率或有效率。然而,“洗斑魔力祛斑液”广告中却公然声称“色斑被彻底洗掉了”,“临床测试中有效率高达90%以上”。《广告法》禁止利用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产品疗效证明,但“洗斑魔力祛斑液”广告中仍然出现了消费者体验的画面。

    “洗斑魔力祛斑液”违法广告的“魔”力源于生产商的心术不正。不过,魔高一尺,道高一丈,遏制这种“魔”力并不难,只须加强对广告的审查,加大对违法者的查处力度即可。

    文/金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