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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保健食品监管机制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5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05
     近年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意识的增强,人们对保健类食品的需求量越来越大。日益丰富的保健食品市场在满足人们需要的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了这样一些不好的现象:无证照生产经营、添加违禁药物、虚假广告宣传等等不法行为时有发生。要根治这些不法行为,仅靠一时一地的整治显然不够,必须建立保健食品的长效监管机制。然而,就我国保健食品的现状来看,研究建立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尚存在两方面问题:

    首先,我国对保健食品的监管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即新的体制已经建立,但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尚待健全和完善。具体来说,目前我国保健食品监管所依据的法律还是1995年颁布实施的《食品卫生法》。该法规定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监管工作。此后,卫生部于1996年颁布实施了《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规定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职能在卫生部,保健食品的生产经营许可审批职能在省级卫生部门。2003年,国务院决定改革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监管体制,到去年为止,我国基本建立了“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新的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监管体制,即保健食品的生产环节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由工商部门负责,消费环节由卫生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则负责综合协调和综合监督,保健食品的注册审批职能由卫生部划归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由于职能部门对保健食品的监管正处于衔接时期,所以保证各职能部门沟通和配合的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

    第二,检验保健食品的技术体系不够完备。在监管工作中要辨别某种保健食品是否假冒伪劣,除了检查其外包装及说明书之外,大多需要通过对其功效成分的科学检验来鉴定。但目前我国只有省级以上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才有这种检验能力,甚至部分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即使省级卫生监督检验机构也无力鉴定。因此,要建立保健食品长效监管机制,还要进一步提高监管部门的科学检验能力。

    针对上述两方面问题,笔者建议一是有关部门应早日出台新的专门针对保健食品的法规或条款;二是政府应加大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金、人才的投入,增强保健食品的检验能力。当然,保健食品的安全是生产出来的而不是监管出来的,所以有关部门应加强企业诚信意识的培养,在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行业中积极开展信用体系建设,从而建立起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者有机结合的诚信机制,从根本上保证保健食品的安全。

    文/徐又红,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