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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不能等同医学鉴定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08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现象值得引起重视:一些法院因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第72条关于对医疗纠纷案件必须交由法定鉴定机构——医学会进行鉴定的这一规定,缺乏正确的认识与把握,而错误地将医事纠纷案件交由对医事案件不具鉴定资质的法医进行鉴定。笔者认为这是违法的,必须纠正。

    法医鉴定和医学鉴定虽有一定的交叉,但毕竟分属两种不同的学科,不仅鉴定人员的资质不同,在职能范围与鉴定的内容上也有着本质的区别。法医类鉴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7条的规定,共分为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5大类。法医鉴定更偏重于对客观结果和事实的认定,如对死亡原因的判定、伤情等级认定、毒理和病理分析测定等,并不对医疗行为的对与错、是与非等偏重于主观性的问题进行鉴定。而临床医学科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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