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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执法应掌握的原则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09
     鉴于中药材市场的混乱以及中药饮片的质量低劣,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多次下文要求强化管理,这对于中药饮片的法制化管理和确保药品质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但是,在一些基层单位,由于监管人员对于中药饮片在发展中医药现代化中的作用理解存在偏差,执法过程中不讲究策略,致使中药饮片质量“谈虎色变薄R虼耍谑谐〖喙苤校纫蚧魉烈獠晒合鄄缓细裰幸┮男形忠?br>时刻维护中药饮片“中华瑰宝”的声誉。笔者认为,在检查中药饮片质量的执法行动中,应掌握以下原则:

    一是突出重点的原则。要突出重点品种,如以假冒伪劣、不合格频率高的品种为主,有针对性地开展执法检查。早在上世纪80年代,卫生部就选出重点易混淆假劣中药饮片连续进行整顿,收效显著。如1984年对人参、天麻、虫草、川贝等18种假冒伪劣饮片进行整顿,1986年下文重点查处哈士蚂油、三七、熊胆,乌蛇等17种假冒伪劣中药饮片,1989年布置对蟾蜍、茯苓、犀角、广角等11种假冒伪劣中药饮片进行整治。这些名单对于目前的市场稽查仍具有指导作用。监管部门在实际监管中,应该每年或每季度从中列出重点品种进行检查,这对于保证市场上中药饮片的质量无疑具有积极作用。

    二是平衡抽样的原则。就是在抽样计划中,中药饮片应占一定的比例。近几年,在实际工作中,确实存在西药好查、中药饮片不好识别,致使市场监管人员重西药抽样的现象。笔者认为,假劣药品的查处,就是要以不易辨别、检验难的品种为重点,因此,在市场抽样中,要经常性、不定时、有目的地进行中药饮片的抽样检查,从而及时发现和查处问题。

    三是社会曝光的原则。要将生产、销售和使用假劣饮片的违法行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尤其是对一些细贵药材的质量状况,要频繁进行质量公告和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谨慎消费;从而督促中药饮片企业自觉守法生产经营。

    文/张金泉,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