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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药发票是否要强制注明生产批号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8日 《医药经济报》 2006.12.18
     日前,安徽省安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市内某药房购买到一盒假药。工作人员耐心地听完她的讲述后,方才弄清事情的原委。

    12月5日,这名举报人来到市内某药房买了一盒“贺普丁”,单价为182元,并索要了发票。回家后服用感觉不对,与上次买的包装盒一对照,更是怀疑买到了假药。次日又来到该药房,要求退货,但店员称这盒药不是他们药店的,拒绝退货。

    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经仔细鉴别,发现该药品外包装较为粗糙,防伪标识模糊不清。执法人员遂与厂家联系,厂方称未生产过该批次的药品。该药为假药无疑!执法人员又立即调取了该药房的购进和销售记录,均未发现举报人提供的那盒药上标识的生产批号,且举报人提供的购药发票上也未注明生产批号。

    这边厢,一个说你公然卖假药,贻误病情、损坏身体等一切后果均得由你承担,一个说不是本店药品概不负责;那边厢,执法人员也犯了难:既不能断定药房卖了假药,又不能断定举报人谎报案情。这到底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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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风化雨,好说歹说,两名当事人终于接受了执法人员的调解,以店家退还182元了事。末了,执法人员又提醒两名当事人:以后买药或卖药时,一定要在发票上注明生产批号,这样才能锁定证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更能确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掩卷之余,有一个问题值得探讨:需不需要强制性地规定店家必须在购药发票上注明生产批号?

    为此,笔者查索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均未发现有此类强制性规定。这样一来,当出现上述情况时,作为主管的药监部门岂不陷入了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中的相关规定,当消费者购买到假劣商品时,凭购货发票即可向商家要求退货或索赔。上述情况因为购买事实清楚,所持药品经执法部门认定为假药,店家就理当退货。

    但是,这时药房又叫冤了:我的购销记录上根本就没有这个批号的药品,为什么硬要我埋这个单?假如是有人故意把真药买了回去,第二次带来假药要求退款怎么办?难道我就应该当这个冤大头?再说,现在市场上本来就有这种人,打着买药的幌子,趁店员不备,将随身携带的假药与店员拿出的真药调个包,然后又以种种理由不买而走人。假如这类人都效仿起上述情况来,头天买真药,次日又以购到假药之名要求退货,而主管部门又都要求我们退,那要不了多长时间药房不就关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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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毋庸讳言,在当前的药品市场上,确实存在如店家所说的这一类人制造的“调包”事件,且防不胜防,难以根除(本案例中的药品就极有可能是在被人调包后、商家又没发现的情况下售出的)。如果这些不法分子也来药房买药,次日换上假药、手持发票直接要求药房退款怎么办?如此“赚钱”的方式可比调包方便多了,风险也几乎没有了,调包还有被识破或捉个现行的可能。

    如此一来,“你知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哪一个是购药心切”的患者?店家也只能徒唤“借我一双慧眼吧”。但是,谁又能一个不差地辨清“哪个是真?哪个是假”呢?如果不法分子都钻这个空子,到头来,只能是乱了市场,毁了商家,坑了消费者,却饱了这些惟利是图的不法分子。

    笔者以为,药品作为特殊商品,在管理上理当从严从细监管,有鉴于上述情况,建议应对药品经营单位实行“在出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发票,并必须在发票上注明生产批号”的强制性规定,如此一来,才能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确保药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害,进而有效杜绝被不法分子钻这个空子。, 百拇医药(斯震威 李传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