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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药品的处理应慎重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19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19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药品监管执法人员对于违法经营的行政相对人经常会采取没收其药品的处罚措施。对这些没收的药品,一些基层药品监管部门则直接予以销毁。对此,笔者认为这种处理方式欠妥当,因为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没收药品有相当一部分并不是假劣药品,只是经营者没有经营资格或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等情况而导致药品被罚没。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但是真正采取拍卖这种形式,对于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来讲有很大难度,因为大多没收的药品都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没收药品数额较小、品种较多。被没收的药品经常是价值几十元或者上百元,但品种却很多,经常是一个品种的药品只有几瓶,对这种小数额、多品种的药品利用拍卖方式进行处理显然不太适合。二是易造成过期失效。大部分基层药品监管部门都是全年进行监督检查的,随时都有可能发现违法经营行为而没收药品,而大部分药品的有效期只有三年,有的甚至更短,将所有药品全部存储起来进行拍卖容易造成药品超过有效期。三是基层药品监管部门毕竟不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既没有仓库设置也没有冷藏设备,从而造成了没收的药品无处存放,或者存放地达不到药品储存要求,导致合格药品的变质过期。

    笔者建议,对于合格的没收药品,由上级主管部门成立专门的没收物品管理部门进行处理,同时基层药品监管部门也要建立起完善的罚没物品验收、保管制度,物品移交制度和物品公示制度,严禁挪用、调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罚没物品。

    在药品没收以后,基层药品监管部门首先要对其进行登记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根据相关移交制度,要求没收药品必须在一定期限内转移至没收物品管理部门,没收物品管理部门对转移过来的物品进行核对,出具相关的收据后,对该物品进行妥善管理。然后经有关单位评估后,统一进行拍卖或者其他方式处理。

    山东省东平县食品药品监管局 翟玮

    本文章属学术性探讨,除法律法规具体规定外,不作为执法依据。, 百拇医药(翟玮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