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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多元化经营不宜提倡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28日 《中国医药报》 2006.12.28
     目前,不少药店开始尝试多元化经营模式,经营范围不仅包括药品、化妆品和保健品,而且包括报纸、饮料等,一些药店甚至卖起了食用油等。笔者认为,药店此种多元化经营不宜提倡。

    出现药店多元化经营现象的原因有三。其一,药品市场竞争加剧所致。随着药店开办热、药品降价潮等现象的出现,一些药店面对药品经营利润偏低的现状,打出多元化经营牌。其二,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催化”了药店多元化经营。目前,零售药店所有处方药均须凭医师处方销售。由于处方来源有限等原因,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给药店处方药尤其是广谱类抗菌药物销售带来较大影响,使一些药店面临更加严重的生存压力。由此,部分药店选择了与诊所联手、拓宽处方来源的做法,大部分药店则把利润增长点转移到保健品、化妆品经营上,形成了药店经营多元化的现象。其三,相关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不允许零售药店多元化经营。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药店多元化经营模式不宜提倡。

    首先,群众对此不赞同,行风监督员也普遍提出质疑。普遍观点认为,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将其与普通商品一起卖,改变了“药店”本质上的含义。一些人认为,如此多元化经营,将不利于确保药品质量。另外,在目前医疗保险制度不尽完善的情况下,药店多元化经营使“医保卡”在一定程度上变为“购物卡”,也值得关注。

    其次,加大了市场监管难度。药店经营与药品毫不相干的百货,不利于实施有效监管。药店卖百货,该由哪个部门监管尚不明确。工商部门认为,百货类产品的销售规范主要靠经营者自觉自律。由此,药店经营百货容易形成监管“真空”,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另外,药品与保健品、化妆品之类的百货混放在一起,也给药品监管部门的监管带来更大难度。对此,在当前尚无明确政策的情况下,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药店设立“非药品销售区”,并与药品柜台严格分开。

    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黄久 平蒋楠, 百拇医药(黄久平;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