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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不良反应与药物滥用的毒副作用
http://www.100md.com 2006年12月30日 《现代护理报》 2006.12.3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不良反应有严格定义及分类,根据《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或意外有害反应,包括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效应、过敏反应、继发反应、特异性遗传素质等。

    有一种倾向应引起高度警觉,就是药物不良反应的概念经常被偷换。近年来有关药物不良反应的报道越来越多,但其中有许多并不符合药物不良反应的定义,因此这些文献所报道的内容不能算作药物不良反应,其中绝大部分情况违背了相关医学理论所规定的用药原则,属于滥用药物,而滥用药物对人体所造成的危害不能称为药物不良反应。用药方法与用药剂量是安全、有效用药的重要基础,许多药品应当规定最长使用期限,尤其是慢性病患者常用的药品,更应明确最长使用期限,因为有不少慢性病患者长期服用某些药品,产生了药物依赖性,长期甚至超量服用,因为大多数患者病情早已发生变化,仍按照原来医嘱用药显然不对。临床上在许多患者身上都因此而产生药物的毒性反应,例如有不少人长年服用安定片、先锋霉素、降糖灵、六味地黄丸、牛黄清心丸、龙胆泻肝丸等等,有些人还擅自超量服用药物,其身体有的产生肾脏功能不全,有的产生胃肠反应,有的产生机能下降,这些结果是人为滥用药物的恶果,而非药物本身的过错与危害。所谓人为是指下面三方面因素:一是某药品研发机构未能用相关医药理论指导相应新药的研发与使用;二是某些医生未能掌握相关的医药理论指导用药,未能准确掌握药物适应症;三是某些患者持有错误观念,自行滥用药物。

    滥用药物乃是人为致害,滥用药物比药物不良反应本身更有危害,也更容易被人们忽略,应加强责任感,并用相关制度对其过失予以惩戒;同时告知患者勿滥用药物,而非指责某某药品有严重的不良反应,进而简单地不准使用该药。

    作者:□张洪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