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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州明确追究学校食品安全责任的十种情形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1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1.12
     本报讯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近日,江苏省楚州市对应追究学校及其责任人行政责任的十种情形予以明确:

    一是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二是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的;三是未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四是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五是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或存在明显影响食品卫生的疾患而上岗的;六是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向未经卫生许可的生产经营者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七是由于食堂门未锁、窗未关或安全保卫措施不力等而导致投毒事件发生的;八是对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提出的改进意见,未按规定的时限和要求进行改正的;九是发生食物中毒瞒报、迟报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和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十是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和未保留现场的。(黄鸿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