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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379150
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定须完善
http://www.100md.com 2007年1月20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1.20
     《药品管理法》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主要从以下方面做出了规定:从事医疗机构药剂技术工作的人员规定;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审批、品种审批及使用管理;采购及保存药品管理规定;调配处方规定。但是从监管实践看,法律对医疗机构的药剂管理规定尚不够健全和完善,存在许多盲区。本文主要通过分析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法律盲区,提出加快立法,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医疗机构药剂管理规定的建议。

    ——摘要

    ■一、医疗机构药剂管理的法律盲区

    对医疗机构药房未做准入规定,也没有实施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目前医疗机构对于药房的设置随意性较大,呈现出许多问题。从对贵港市医疗机构调研情况看,大部分二甲以下医疗机构的药房,尤其是社会医疗机构的药房管理水平较低,与目前已经通过GSP认证的药品经营企业相比差距很大。医疗机构药房主要存在的问题有:调配处方没有药学技术人员;贮藏药品没有防潮、防虫、防鼠、防冻、防污染、冷藏、通风等设施;药品质量管理制度未建立;对不合格药品未进行管理,等等。部分社会医疗机构药房临街设置,品种多、规模大,从外观看与药品零售企业没有区别,致使群众误解去购买药品,出现了不凭处方零售药品的情况。

    在医疗机构从药,执业药师资格并不是必备条件。《药品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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