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政策法规 > 更多
编号:11388304
《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介绍(五)
http://www.100md.com 2007年2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2.26
     (三)注射方法和要求。

    1.注射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应与首针疫苗接种同时进行(暴露后尽早实施)。7天内注射血清仍有效。尽量避免在接种疫苗前一天以上注射抗血清。

    2.实施动物源性抗血清注射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对过敏反应的抢救能力。

    3.注意不要把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和狂犬病疫苗注射在同一部位;禁止将动物源性抗血清或人源免疫球蛋白与狂犬病疫苗混合在一个注射器内使用。

    4.如解剖学结构可行,应按推荐剂量将被动免疫制剂全部浸润注射到伤口周围,同时应避免多次重复针刺进伤口。假如手指或足趾需要浸润注射,必须小心进行以防止引起间隔综合征。当全部伤口进行浸润注射后尚有剩余免疫制剂时,应将其注射到远离疫苗注射部位的深部肌肉。伤口严重或有多处伤口(特别是幼儿),按常规剂量不足以浸润注射伤口周围的,可用生理盐水将被动免疫制剂适当稀释到足够体积再进行浸润注射。

    5.疫苗注射应当在清洗伤口和使用被动免疫制剂后进行。

    6.对于粘膜暴露者,应将被动免疫制剂涂抹到粘膜上。五、免疫效果评价

    有条件的单位在进行上述处置后,可开展狂犬病疫苗免疫效果评价工作。抗体检测方法应采取中和抗体试验,包括免疫荧光灶抑制试验或小鼠脑内中和试验两种方法。,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