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 > 信息荟萃
编号:11426196
提供资料不全,医院赔偿4万元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02
     本报讯 因一次骨折做了三次手术的患者李某,将为其治疗的北京某医院起诉到法院,然而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院却无法提供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原件。近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认为,该医院丢失患者检查单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判令医院赔偿李先生经济损失4万元。

    2004年3月10日,家在沈阳的李某因车祸发生骨折被转入北京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股骨干骨折术后不愈合;左足背皮肤缺损”等。随后,该院为李某实施了手术治疗。2005年11月,李某将北京的这家医院告上法院,称由于该院违反手术治疗原则,导致术后他的左股骨出现畸形,而且左下肢较右下肢短约5厘米,并不得不遭受左股骨干延长手术的巨大痛苦。另外,李某还认为医院对他左足背皮肤缺损的病情没有给予应有的治疗,导致出现“左足骨髓炎”,不得不遭受第3次手术的痛苦,故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51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院方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但无法提供李某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的原件。虽然海淀区医学会就此明确答复:现有病历可以进行鉴定。但李某不同意进行鉴定。

    北京市一中院终审认为,在鉴定机构明确答复可以进行鉴定的情况下,李某拒绝鉴定,由此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李某自负。同时,医院提交的病历虽不足以直接导致鉴定无法进行,但仍在客观上间接影响了鉴定的顺利进行,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李某经济损失4万元。

    (冬虎),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