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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解读(一)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5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05
     继续医学教育是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社会主义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国家对卫生技术人员实行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适应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社会的实际需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

    继续医学教育是医学生毕业后,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的一种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的目的是使卫生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不断提高专业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以适应医学科学技术和卫生事业的发展。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完成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或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的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全行业管理。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充分利用各地区的卫生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指导、协调和质量监控的组织。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是在卫生部、人事部的领导下,由卫生部、人事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有关卫生厅(局)、人事厅(局),高等医学院校、学术团体和医疗卫生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个学科组,聘请有关专家担任学科成员。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人事行下部门的领导下,由卫生厅(局)、人事厅(局)和有关单位的领导及专家组成。委员会下设若干学科组。要求地(市)、县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的领导,负责贯彻落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和要求,组织各项活动。各单位要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卫生技术人员要积极主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医学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各级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予以保证。各医疗卫生单位、高等医学院校和学术团体应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作为一项重要任务,认真落实。, 百拇医药(广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