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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纳入《消法》七年征程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3.16
     医疗纠纷的处理,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近年来一直是社会舆论争论的热点。从2000年浙江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到目前已整整七年,全国只有个别省份将医疗纠纷纳入了《消法》调整范畴;大多数都在观望或正处于讨论中。值此“3·15”之际,让我们回顾一下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七年历程,从中人们能体会出《消法》改革的艰难。

    浙江:最早纳入,却鲜为人知

    1999年,《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规定:从事医疗美容的经营者应当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这条规定的局限性在于仅明确将医疗美容纳入《消法》的保护范围。

    最早在地方法规中明确医患关系即消费关系的是浙江省。2000年10月29日,浙江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并于2001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它是界定消费领域纠纷的一项重要突破,它把医患关系纳入了《消法》调整范围,这在全国是第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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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宣传力度不够,当时真正知道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浙江人却很少。“办法”实施3年后,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于2004年6月的数据统计显示:6月份,全省共有投诉3505件,其中仅17件是关于医疗服务的,比例不到1/200。当地的调查结果显示:很少有浙江市民知道本省已经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

    该地方法规重视了医疗过程中患者的主体性和权利,不是单纯地把患者看作医生的治疗对象。患者不再是被动地接受医疗服务,而在医疗过程中具有了更多的自主权。如该“办法”的第二十五条对病人的知情权、隐私权等权益进行保障: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患者有权要求查阅、复印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检查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等资料;未经患者本人同意,医疗机构无合法理由不得公开患者病情;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计价单位的明细项目,并出具收据。

    第二十六条则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医疗机构提供诊疗护理服务,因使用不合格药品、不合格医疗器械或者因违反医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等诊疗护理过错造成患者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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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年,温州市患者李某与温州苍南县中医院产生的医疗纠纷一案引起广泛关注,当时苍南县法院根据《消法》及《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终审判决李某胜诉,成为国内司法实践中鲜有的运用《消法》调整医患关系的判例,也是媒体报道最早的最有影响的此类案例。

    “把患者当作消费者,浙江是第一个省,近年来也有其他省出台了类似法规。”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认为,虽然制订类似法规的省份目前还不是很多,但这代表了一种发展趋势,这种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

    甘肃、福建:先后“亮剑”

    因争议较大,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步伐注定缓慢。继浙江2000年通过“办法”后,直到2004年才有了第二个省通过地方法规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2004年7月1日起,甘肃正式实施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了《消法》调整范围,这为当地消费者享受医疗服务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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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此之前,甘肃省消费者协会每年都能接到100多个反映医疗纠纷的电话,但由于没有相关法律支撑,消协很难介入。2004年4月23日,甘肃省人大常委会就医疗服务是否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举行了首次立法听证会。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们一致认为,医疗虽然有其特殊性,但患者为了健康使用药物、进行诊治确属消费行为。故最终决定将医疗服务纳入新的《甘肃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并在当年6月4日通过了这一《条例》。

    新《条例》制定了多条措施维护患者权益。如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法维护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中的知情权、选择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不得索取患者的财物;不得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收费或者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不得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等等。

    2005年,步甘肃后尘,福建出台新修订的《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将医疗纠纷纳入其中,并于9月1日正式实施。新“办法”不仅将医疗服务纳入其中,医疗机构乱收费也将被处以乱收费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而且各项条款更加维护弱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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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的新“办法”首次增加了处理医疗纠纷的内容,且消委会可以介入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护理规范提供诊疗护理服务,构成医疗事故的,按照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患者或者其亲属持处方笺在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医药商店购买药品(医疗用的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除外)。同时,医疗机构应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按规定出具详列收费项目、标准及金额的收费清单,不得收取未提供的服务或药品的费用,不得收取高于实施服务标准的费用。

    由于2004年、2005年正是医疗纠纷较多的时期,甘肃、福建关于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新规定出台,在当时都引起了全国媒体和医疗界的关注。

    北京、山东、四川等:指日可待

    1996年开始实施的《江苏省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单位应当提高诊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药品质量、价格规定和医疗收费标准,不得销售以日用品包装的药品或者将日用品作为药品推销,增加患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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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条款虽然没有像甘肃、浙江那样明确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调整范围,但它却从商品的角度明确了患者是消费者这一内容,为医疗服务属于消费提供了依据。

    继甘肃之后,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呼声一直没有停过。全国多个省市对规范医疗服务、保护患者的内容进行了立法或准备立法。

    2004年,针对北京市《消法》实施办法存在的滞后问题,北京市消协就建议立法部门把“医疗服务”纳入《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调整范围。但后来不知何原因没有了下文。

    2006年9月,在四川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了《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案草案)》。该“草案”就把医疗纠纷内容纳入了调整范围。同年11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起草工作已接近尾声,也将医疗纠纷内容纳入本法规调整范围。

    实践虽然表明目前通过《消法》成功调解医疗纠纷的案例不多,但对于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观点,很多地方已经表示了肯定态度。毕竟这为医患纠纷提供了一个法律依据和解决途径。一部法规不可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执行起来也肯定有很大难度,但这种积极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 百拇医药(张永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