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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成“消费者”后会怎样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2日 《当代健康报》 2007.03.22
     医患关系是当今热点问题之一,每当3.15到来之时,人们都要争论一下病人是不是消费者。最初人们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病人的权益,然而,若病人真成了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其结果将会怎样呢?赞成者认为医患关系属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理由是病人就医挂号就是病人与医院之间订的一种服务合同,根据《消法》中消费者的定义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这里的“生活消费”包括衣、食、住、行、医等,“服务”包括医疗服务在内。反对者认为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医疗纠纷不适用《消法》处理。就医挂号若作为一种服务合同,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合同。医患关系从某种角度来讲是一种“战友式”的合作关系,因为两者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战胜病魔,因此,从这一点来讲,医院是把社会效益放在第一位,经济效益第二。医患关系及其两者的目的与消费者和商家关系及两者的目的是完全不一样的。

    若病人真成了消费者,用《消法》来处理医疗纠纷,那么,到头来受害的还是病人。一位有识之士指出若医患关系纳入《消法》保护,一切严格按照《消法》进行,医患关系就会陷入一种永远解不开的死结。在实际操作中,病人的权利不但得不到保护,反而将病人置于十分尴尬的处境,其结果受害无穷。之所以这样说主要理由有四点:(1)如果用《消法》来处理医患关系,医院就可以援引消法的“自愿”原则而“见死不救”。既然《消法》明确规定双方的关系是平等和自愿的,那么作为医院就可以从自身利益出发,对一些病人“见死不救”。(2)如果用《消法》来处理医患关系,医生可以公开收红包而不应受到谴责。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这是收受红包受到道德谴责的判断逻辑前提。如果用《消法》来调节医患关系,把医疗行为等同为其他的社会经济行为,那么类似于其他服务行业小费现象(索取者不在此列)就没有理由指责了,因为小费完全是正常现象,没有人因为服务员收了顾客的小费被指责为违反职业道德,那么医生为什么就不行呢?谁有权利用两种标准来衡量一种社会现象呢?(3)如果用《消法》来处理医患关系,医院就可以根据《消法》原则将不交钱或没有钱的病人拒之门外而不管病人死活,那么救死扶伤的精神及医院的社会效益就难以体现。(4)如果用《消法》来处理医患关系,医院就可以不执行上级的收费标准,而使医疗价格“随行就市”。

    目前,我国的卫生事业具有公益性福利性质。因此,医患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民事关系。引入竞争机制、深化医疗改革、完善法律制度、大力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才是改善医患关系的出路。

    (刘先生 来稿信箱ns3000@126.com 请作者速告知具体地址),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