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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店药师该不该有年龄限制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26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3.26
     某地原来制定的零售药店开办条件中,有关于驻店药师年龄限制的条款,要求男性药师不超过65周岁,女性药师不超过60周岁。后来一些药师认为此规定不妥,加之药师相对缺乏,无法满足药品零售行业的需求,当地药监部门顺应人们的意愿,取消了对驻店药师的年龄限制。

    但是,取消年龄限制后,新的问题又出现了,主要表现在药师空岗率上升。由于药师的年龄“上不封顶”,一些药店聘用的高龄药师身体虚弱,不能做到全天候在岗,有的药师由于身体多病,甚至时常“缺位”,以至于药店无法为顾客提供满意的药学服务,甚至不能按规定销售处方药。这既导致了顾客用药风险增加,也增加了药店的违规几率,不利于规范经营。

    由于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有的药师虽然年龄不是很大,但身体多病,一样无法坚持正常工作。如果药店聘用了这样的药师,难免使药店的药学服务成为“纸上谈兵”。比如,有位药师刚满50岁时,因病提前从原单位办理了退休手续。她退休后,受聘于某零售药店,她的工作经验、药学理论水平不成问题,但在疾病的困扰下,她常常向药店负责人请假,也常常给该药店的药学服务造成“空档”。

    鉴于此,笔者认为,尽管对驻店药师的年龄作绝对的限制不合情理,也不利于药师们为社会多做贡献,但对驻店药师的健康要求作相应的规定,还是必要的。特别是对那些因个人身体原因,提前从原单位离岗的,在进行聘用审批时,要从严掌握,对病情已经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应当向药店负责人讲明利害,并劝其谨慎聘用,以免给日后的工作造成损失。对因病离岗的药师,在其未痊愈时,应当限制其重新上岗。此外,还要加强对驻店药师在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空岗率较高的药师,查明原因,如系身体原因,应责令药店及时解聘。同时,要加强对药店驻店药师、特别是高龄药师的健康检查,及时掌握药师健康状况,避免因健康问题导致纠纷甚至事故。

    总之,药师的聘用年龄可以不作硬性限制,但是,对药师的身体状况不能不设限。对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在岗工作的药师,一定要妥善处理,保证药店的药学服务质量。

    (龚常),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