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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维权 侧重各异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02
     为发展社区卫生事业,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自2006年2月颁布实施《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后,发改委、财政部、卫生部等部门先后制订了《关于促进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为加快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但是宥于我国特殊的国情,目前发展社区卫生事业还存在着一系列问题或隐忧,如何恰当及时地解决这些问题、防范隐忧,将成为决定我国社区卫生事业发展方向的重要因素。

    顺应时代的要求,国家把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作为“当前城市卫生工作的重中之重”和“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突破口”。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其目的是优化城市卫生资源结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努力满足群众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进一步解决群众看病难和看病贵问题做出贡献。从中不难看出,其出发点和立足点都是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但由于法律的不健全,在现行的《执业医师法》条件下,社区卫生的现状中有几点颇值得堪忧。

    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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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医地点的定与不定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进行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文件,选择合理的医疗、预防、保健方案;(二)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获得与本人执业活动相当的医疗设备基本条件;(三)从事医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四)参加专业培训,接受继续医学教育;(五)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六)获取工资报酬和津贴,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七)对所在机构的医疗、预防、保健工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法参与所在机构的民主管理。”

    可以看出,按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师的亲自诊查权、获得医疗设备权、继续教育权、执业安全权、获得报酬权以及参与管理权等权利应当得以维护和保障,但现实是我国绝大多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医疗设备不完善、经营管理不科学、职业培训不及时、行医环境不规范以及薪酬体系不科学等问题还时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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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师的合法权利不能够实现和保障,其执业积极性势必下降,就会造成医疗技术人才的流失,或吸引不到优秀人才进入这一队伍。而优秀的医师队伍是医疗机构的基础和关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发展壮大,必须解决医师队伍的培养和权利的保障问题。

    在医师的合法权益中,执业地点的限定尤其值得引起关注,现行《执业医师法》规定,医师必须在所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而社区卫生服务的工作特点要求医师进行上门诊查、甚至开设家庭病床等,这一行程中法律风险的规避是需要引起相关部门重视的。

    患者:

    把知情权摆在第一位

    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患者拥有知情权、同意权、隐私权、紧急获得诊治权和获得健康教育权等权利。国家为了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才和设备短缺问题,制定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医院的双向转诊制度,但是在转诊过程中必须重视和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将患者由社区转到大医院,或到大医院后的诊查和医师的选择,何时再转回社区,比如在治疗过程中需要的大医院专家会诊安排等等,在转诊过程中,社区医院与大中型医院间协议的法律关系要素变更时,必须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及征求意见,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后才可以进行,医院和医师不能够擅自为患者做主。

    每个患者的经济条件、收入状况和个人想法不同,尊重患者合法权利不仅仅是现代医疗必须要面临和实践的问题,还是预防纠纷和实现医疗目标的必然要求。(待续)

    预告:下期,本栏目将就社区与大医院双向转诊的法律问题展开分析,敬请关注。, http://www.100md.com(郭袆 陈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