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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24187
不得怂恿任意过量购买和使用药品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4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04
     近日,SFDA联合国家工商总局等11部委共同修订并颁布了新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以下简称新《标准》),并定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7号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标准》(以下简称旧《标准》)同时废止。

    据了解,根据《广告法》中的相关规定,从旧《标准》和卫生部颁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开始,我国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制度开始建立并逐步完善,但是随着医药市场的发展,各种违法广告有增多趋势,花样不断翻新,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医药市场秩序,因此,这些现实的情况要求相关的法规也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

    麻精等5类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新《标准》规定,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军队特需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和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等都不得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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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当前广告中普遍存在的一些问题,新《标准》对下列情况明令禁止:(一)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三)与其他药品的功效和安全性进行比较的;(四)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五)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六)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七)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提高成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八)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最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同时,药品广告必须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不得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

    对于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而言,新《标准》规定: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的忠告语是“请按药品说明书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 百拇医药
    新《标准》规定,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加大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

    对于此次新《标准》的颁布,业内普遍认为,其广泛的影响在于加大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罚力度,对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用药安全将会起到很好的作用。

    新《标准》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标准规定发布的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九条处罚。违反本标准第三条、第六条等规定发布药品广告的,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处罚。

    违反本标准其他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有规定的,依照《广告法》处罚;《广告法》没有具体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百拇医药(贺彩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