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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被告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9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4.09
     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原告一般是患方,在确定具体原告后,接着应该确定的是诉讼的相对方——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

    民事诉讼中确定正确的被告至关重要,否则会直接导致败诉。

    案例:2004年3月,44岁的满女士出现闭经、头晕等症状,同年8、9月间,她到北京某药店一中医门诊部就诊,坐堂大夫诊断为更年期反应,开出培补心肾的中药,没有效果。之后,满女士到一家三甲医院妇科就诊,被诊断为妊娠。同年11月,满女士剖腹产下一子。产下二胎的满女士为讨损失,将药店门诊部的上级单位告上了法庭,法院审理后以原告满女士和被告之间不存在医疗关系为由,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案满女士被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告错了对象,与其存在医疗关系的是中医门诊部,该门诊部有营业执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可以独立对外承担责任,满女士应该以门诊部为被告进行起诉,而不能以门诊部的上级单位为被告。

    那么,如何正确确定被告呢?通过案例来说明也许比较具体。

    患者徐某,因感冒去某私人诊所就医,在就医过程中发生过敏,诊所医师未能及时采取措施,造成徐某过敏性休克,后报“120”转到一综合医院,虽经积极抢救,徐某始终昏迷,一周后死亡。

    本案中,患者先后在两家医疗机构就诊,最后发生死亡的后果,患者家属可择一家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同时以两家为被告提起诉讼。同理,如果患者曾在多家医疗机构就诊,患方认为该多家医疗机构的诊疗都存在不足,综合造成目前的损害后果,可同时以多家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

    大多数医疗机构为独立承担责任者,直接以该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即可。值得注意的是,有些私人诊所的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此时应以业主个人为被告。上述案例中,患者就诊的私人诊所的性质即是个体工商户,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故患方提起诉讼不能以“某某诊所”为被告,而应以业主个人为被告。

    还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在提起医疗纠纷民事诉讼时,能否直接以诊治的医务人员为被告?人们常常认为,直接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是进行诊治的医务人员,以参与诊治的医务人员为被告提起诉讼似乎顺理成章,其实不然。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属于职务行为,相关法律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当事人”,即应以相应的医疗机构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不能以具体的医务人员为被告。

    综上,因为就医方式多样,医疗机构的性质不同,确定被告时需要了解清楚医疗机构的性质并进行初步判断,在此基础上方可做到正确确定诉讼的相对方——被告。

    北京市英岛律师事务所 许昭霞,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