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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应该制定国家科学观念法?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2日
   原文:http://blog.sina.com.cn/oyaiwesun
    先说明一下,这里谈到的“科学”,从目前现代社会的观点和角度来看,是有明确内涵和外延的,当然,可能有广义科学和狭义科学之类的很多解释,我们应该选取一定适当的内涵,以区分宗教、玄学、人文、艺术等其他人类文明形式。这里,我们首先主观的把人类的文明成果,分为两大类,科学和文化,广义上讲,人类的一切文明成果都可以称之为科学,同时,也可以全部称之为文化。所以,我们这里要讨论的,是一个比较狭义的科学范畴。
    为什么要谈到科学观念的立法,是不是侵犯了人的思维的自由的权利?慢慢细说,法律本身是一个行为的规范,法律从来都不可能对人的思维进行规范,所以,不要误解,这里说将的科学观念法,也是一个行为的规范,而不是一个自由的规范。
为什么要存在着么一个法律?有什么作用?如何实施?
    我们可以看到,目前中国的社会的现状,各种文化交织碰撞,对人们的社会行为,产生着方方面面的影响。目前,作为现代社会条件下的普通个体,越来越可能对整个社会产生巨大的、实际的影响。尤其是在仅仅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正因为如此,我们会产生各种各样的具体的行业法规,这些具体的行业法规,有些可能非常具体,有些可能比较笼统。
    存在规定,就会存在限制自由,就会存在限制发展和进步的可能。从现代法学的角度来讲,这就是代价,当然这个代价,应该是合理的和最小的(是否真的最小?还得不短探索。)。从目前中国现有的行业法规来看,存在着一些混乱的现象,双重甚至多重标准,势必会产生许多法律的空隙,同时,也势必会对普通百姓造成一种无所适从的局面,就目前中国的现状而言,尤为严重的是,这势必会给许多所谓的大师,制造更多生存空间。当然,对于各种具体行业的具体规定,还需要个方面的专家来研究。
    但需不需要存在一种主流的国家意识体现的科学观念?需不需要把这种观念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鉴于目前中国的国情,个人认为很有必要。
    科学观念法的主要作用,是树立一种国家意思体现的科学观念,这种科学观念的主要作用在于,就目前人类文明条件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区分什么是科学,什么是文化,甚至一个具体的事物,什么条件下,称之为科学,什么条件下,称之为文化。这些,这些国家的科学观念,已经大量的体现在目前的各个行业法规之中,只不过在中国,这些行业法规体现的科学观念,还不系统,还不连贯,有些甚至,还是相互矛盾的。正因为如此,科学观念的立法的需求,才显得尤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中,人类的社会活动,在很多领域,已经摆脱了自由的文化指导,更为强烈地表现出,需要科学的指导和规范,这方面我想,大家一定身有感触,因为身边的事情,比比皆是。那么,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人思维的自由,文化的自由,科学研究的自由?
    其实,担心是完全多余的。第一,科学观念法,应该很明确的规定其适用范围,就是指导各个需要科学作指导的领域的行业法规,来避免这些行业法规的混乱和多重标准的全局科学观,文化根本不在其中。对于思维的自由,文化的自由,完完全全可以制定相应的文化法律来保障,例如,宗教法,艺术法等。
    对于科学研究,科学研究本无禁忌。科学研究,本来就是把处于科学边沿的人类文明的成果,拉到科学的怀抱。在科学研究领域,根本上讲,不存在什么伪科学,正如前面说所得,人类的全部思维,都可以称为科学或文化。科学研究,更不需要什么科学警察。科学警察只会成为中世纪扼杀科学之光的黑手。
    那么,伪科学到底是什么含意呢?伪科学,特指一些人,利用人们对现代科学了解不够,或某一领域了解不够,通过一些恶意的、错误的科学表达, 来蒙骗他人的行为。错误和恶意是为科学的关键词。所以,伪科学不能仅仅针对某个理论,理论本身和恶意无关,伪科学必须和人联系起来,人才会有目的性。
    科学观念法也并能够对科学研究起到本质性指导,但对科学研究成果的运用,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因为,一个国家如果推广一种科学成果,这种成果,必须是成熟的,稳定的,并且被人类文明所接受的,当然这些都应该在具体的行业法规里规范,科学观念法却能够给出这样的指导。国家不可能任由一切,不成熟的、游离的、不稳定的、有争议的文化成果,在需要科学指导的领域内,大行其道。如果,这样,国家没有尽到作为国家的责任。
    科学研究的自由表现在没有任何束缚的自由,即使是我们称之为神秘现象的研究上。我们先不谈各种具体的神秘现象是否真的存在,或本质是什么,仅仅从字面上说,神秘现象一定是小概率事件,就目前的科学条件下,可重复性较差,可把握性差,这些现象值不值得研究,值得,太值得了。不管你用什么方法或理论去研究(当然不能杀人放火等现有法律不允许的方法),都行。但在你研究清楚之前,你的研究成果被主流科学观,所接受之前,你的研究成果,仍然仅仅是实验室里的成果,不能作为社会行为而推广。
    这里要区分一下,记住,我们已经划分的科学和文化的两个范畴,科学的法律管科学的,文化的法律管文化的,如果,国家认为“风水”是一种无害的社会文化,你请一个风水先生,设计你的豪宅的装修,国家认为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如果,建筑设计院,请一位风水先生,来完成一栋大楼的主体结构设计,(当然,建筑设计业得考虑文化,文化建筑的影响,不在这里讨论。)这种行为,国家认为,是一种违法行为,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
    我们,一直在谈论,如何发扬传统文化,如果没有正确的方法论作指导,如何发扬传统文化。为什么传统文化就非得全部纳入到现代科学体系里呢?发扬传统文化本来就是传统文化,大多数传统文化,只有在文化的滋养下,才可能茁壮成长。传统文化中的科学的发掘,为什么一定要另起炉灶,我们已经知道,科学的表达,从本质上是等价的,比如,比完全可以做出这样的研究,把中国的阴阳五行学中的阴作为正电,把阳作为负电,把金成作为质子….,你也可以推导出一套理论,也许你的理论,很成功,但大多数人会认为,你在玩一场无谓的游戏,这样的理论仅仅是为了,满足一下你的自尊心而已。
    为什么一定非要把目标,定得这么高呢?一座科学大厦的建设,谈何容易?传统文化离开了文化的土壤,硬要挤进科学的殿堂,大部分会枯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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