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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监管是有力保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6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16
     《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发展社区卫生服务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按照要求,具体实施由国务院、省、市、县等形成的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体系,同时对卫生部、机构编制部、发展改革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建设(规划)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及中医药部门等明确了各自的职责,形成分工负责、相互协调的监管和服务体系,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精心部署,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从法理意义上来讲,公共权力源于公民权利,前者必须保障和服务于后者。有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还远不能够解决问题和预防隐患,社区卫生事业以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壮大是一项系统的复杂工程,而工程的主角是政府,监管和服务的目标是为了方便群众就医。群众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的实现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

    在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中,政府的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至关重要,其中体现最为突出的是政府财政投入的增加和落实,以及法律法规的修正和完善,比如,我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也就是说,医师只能在注册的执业地点进行执业,否则就构成非法执业。这一医师执业范围与卫生行政主管权限之间的矛盾,使社区医师在上门为病人进行医疗、保健、康复服务等活动时,就有可能违法,这与政府提出的发展社区卫生事业的初衷以及目标相矛盾,显然应当尽快扫清这一体制障碍。

    政府每一项政策法规的出台,都维系着国民的切身利益,所以政府权力的行使必须与政府责任相统一。发展社区卫生事业是利国利民的重大决策和实践,国家必须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做到监管有法可依,为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此外,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这项事业,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与步骤。政府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运用现代行政管理理念,做好公共服务和依法行政,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阳光型、责任型和法治型政府转变。

    社区卫生事业的发展壮大,有赖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发展壮大。只有将法律、政府、医院、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调动起来,高瞻远瞩,踏实前行,医患双方权益得以保障,我们离社会和谐的理想才更为贴近。(完), 百拇医药(郭祎 陈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