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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药房”不宜搞“终身制”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19日 59(总第3367期)
     近年来,各地加大了“规范药房”的创建工作,一大批医疗机构的药房通过了规范化验收。这一举措为规范医疗机构药械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用械安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同时,一些医疗机构,特别是部分农村医疗机构的药房在通过验收后,就放松要求,出现了“购货渠道不再像以前那样要求严格,购进记录也不能按时登记,药械养护也是时紧时松,甚至有的医疗机构药房还出现假劣药品或过期失效药品”等现象,这种管理“回潮”现象应引起监管部门的重视,进而改革“规范药房”授牌办法,切实废除终身制。笔者建议:

    一是分步推进实施。基层医疗机构是药械使用终端,药械使用量较大,其药械的采购、储存、保养、使用是否规范,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规范药房”创建验收中,监管部门应分步推进,即第一年通过验收的医疗机构,先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疑义后,视为达标单位,监管部门以文件形式通报;第二年仍通过验收的,继续在有关媒体上公示,无疑义后,视为合格单位,并发文通报;第三年验收继续通过的,在公示后无疑义的情况下,才授予“规范药房”牌子。

    二是设立有效期限。“规范药房”一经授予,就应设立有效期,通常时间为一年。监管部门每年要组织对已经获得“规范药房”医疗机构进行跟踪检查,实施年审制度,详细记录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采取下整改通知、警告、撤销“规范药房”称号等方式进行管理,确保“规范药房”公信力。

    三是实行一票否决。在组织对已经获得“规范药房”牌子的医疗机构检查时或接到举报后,现场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实行一票否决,决不能迁就,因为,一方面,药品是一种特殊商品,质量好坏将直接关系到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另一方面,“规范药房”是通过监管部门验收的,其牌子有较高的可信度,如果让有问题的所谓“规范药房”继续存在,那就失去了“规范药房”评定的意义。

    (安徽省滁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黄久平徐欢), http://www.100md.com(黄久平;徐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