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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0日 南海网-海南日报
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疗事故呼唤阳光鉴定

     发生医疗纠纷后,有些患者会以“非常方式”寻求解决办法。 本报资料图片

     聚焦理由

    近年来,因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越来越多,纠纷双方均指望“医疗事故鉴定”能给自己讨回一个公正的说法。

    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摆在当事方之一的患者面前,纠纷的另一当事方医院与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医学会有着“近亲”关系。因为“近亲怪圈”,便有了颇遭患者质疑的医疗事故鉴定“潜规则”。由此产生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也难以令患者方信服。

    去年山西省成立了一个民间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不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收取任何调解费为原则,寻求为纠纷双方解决问题的途径。但这个“襁褓中的婴儿”机构究竟能起到多大作用呢?相信只有今后的事件发展能回答这类问题。

    5年前《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台时,人们曾经为医疗事故中“老子鉴定儿子”制度被改变而欣慰。然而5年后的今天,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医疗事故鉴定依然在“亲族鉴定”的怪圈中徘徊,仅仅是将“父子鉴定”改换为“手足鉴定”。在这样的制度下,一些事故当事人虽经层层“上级鉴定”,结果往往只是加剧其投诉无门后的无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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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纠纷案

     一拖再拖

    来自山东、广西等一些省份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2年9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颁布实施后,医疗纠纷案件呈大幅上升趋势。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因对许多医疗纠纷案件都要经历的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不服,患者或家属申请再次鉴定而致医疗纠纷一拖再拖的案件数不胜数。

    2004年5月,当时7岁的太原孩子王艺君与父母外出时发生交通事故,两条腿大腿骨折。事故发生后,王艺君在事发地医院进行了首次手术,并于当月出院。随后的6个月,王的父母多次带她到山西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观察术后恢复情况,同年11月,山医大二院医生为王艺君做了“双股骨干骨折术后取内固定物手术”。

    一个月后,王艺君到医院复查,复查完后,她在母亲的搀扶下走到医院门口时,一条腿原来骨折处突然再次断裂,王艺君当天不得不再次住进医院,第三次接受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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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院后,王艺君在家养病达一年之久,直至2006年1月基本康复。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先后三次的腿部手术,让这个处在活泼好动年龄的小女孩不能像同龄孩子一样正常跑跳长达一年半之久,而她原本不需要花费这么长的时间就可以康复的。

    2005年10月,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以“医疗损害赔偿”为由将山医大二院起诉至法院。依法律程序,王治谨被要求先去太原市医学会做鉴定。他申请做“医疗损害”鉴定,而医学会却在2006年3月做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王治谨认为此结论“文不对题”,同年10月他交纳3000元鉴定费,向山西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一年多过去了,目前鉴定尚未有结果。

    类似案件举不胜举。2002年,山西省孝义市患者张秀珍前往邻近的汾阳医院就诊并接受手术治疗,术后不久出现脑梗塞和右侧肢体瘫痪。为此,患方将医院起诉到法院,但因双方对一份被医院修改达183处的病历真实性未能达成一致,事发至今已经4年,案件仍悬而未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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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审理此案的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办案人员表示,由于医患双方对于病历的鉴定争议很大,山西省医学会得出鉴定结果后患方又提出异议,要求提请上级鉴定机关再次鉴定,张秀珍案件由此搁置至今。

    此案目前已提请我国医疗事故最高鉴定部门———中华医学会进行再次鉴定。

    同上述案件中患者方的态度一样,王艺君的父亲王治谨告诉记者:“如果省里的鉴定与市里的一样,我还要到中华医学会进行鉴定。”

     “合法外衣”

     难掩“手足情深”

    为何简单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患者却屡屡不服?王治谨一语道破天机:“其实,第一次鉴定最终下来的结果在我意料之中,医院、医学会本来都是一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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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了解,现行医疗事故鉴定程序是:由医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调鉴定组专家数人,医患双方各自陈述后,专家进行询问,医患双方再次进行补充陈述,专家现场对患者进行体检,专家组成员合议后形成鉴定结论并以书面形式出文。

    据介绍,参加鉴定的专家库成员全部来自各医疗机构。为避免产生“护短”“遮家丑”等嫌疑,被抽调专家实行回避原则,即参与鉴定的专家避免从与患者方发生纠纷的医院抽调。

    但王治谨、张秀珍家属等人对此却表示质疑:专家库中虽然人数众多,但因各大医院医生互相鉴定医疗事故,则势必无法摆脱“暗箱操作、院院相护”的嫌疑。鉴定专家虽非来自同一医院,但仍是“一家人”。这种状况下得出的鉴定结论,实难令人信服。

    采访中,王治谨告诉记者这样一个细节:在2006年3月他与家人一起在太原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等待医学会专家做鉴定时,一个六十多岁的老者刚踏进门,说的第一句话就是:“让我看看今天是哪位给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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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位老者王治谨认识,是山医大二院的一个医生。看到医学会跟医生之间如此相熟,王治谨当时就感到心寒不已:“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但医学会和医院之间是这样的关系,让我在寻求正义时感到没有门路。”

    山西省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患者所担心的“近亲”隐患并不多余:医学会与医疗机构同隶属于卫生行政部门的主管之下,“公私交往”当中自然难免产生各种千丝万缕的联系,称不上“手足”也算得是“近亲”。

    可以看出,虽然现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做出重大修改,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来《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卫生部门“既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的游戏规则。但这场“革命”并不彻底,最主要的是鉴定主体没有根本改变,只不过是将“老子给儿子鉴定”变成兄弟姐妹给兄弟姐妹做鉴定的“手足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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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也有“潜规则”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近亲怪圈”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着“潜规则”:对于责任不是很明显,可认定为也可不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纠纷,鉴定组一般会本着“放医院一马”的原则,尽量鉴定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对于一些给患者造成严重后果、医院过错很明显的纠纷,则避重就轻地降低事故等级。

    从此,不难看出目前我国医疗事故鉴定存在的制度性缺陷,而这种缺陷又加剧了医患矛盾的发生及升级。

    “医疗纠纷久拖不决、医患矛盾激化困局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现行的医疗纠纷处理方式不得力。”山西省司法厅基层处处长张科告诉记者。据介绍,当前以医疗纠纷为主的医患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

    但是,山西省卫生厅医政处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表示,要让医学会鉴定专家在患者和医院之间做取舍,其“超脱”程度确实值得怀疑。但做鉴定的部门必须是掌握一定医学专业技术的,怎样抽调一个既掌握一定医疗技术又能够“超脱”的部门来做鉴定又是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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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介绍,由于现有鉴定体制客观上导致医疗纠纷处理不当,“医闹”等一系列问题也随之而生。为避免医疗纠纷,医院做一个小手术也要与患者签订“生死协议”,到医院医治一个小感冒也要做一系列让患者觉得“八竿子打不着”的化验。

    记者了解到,除法定的解决方式外,我国各省区市处理医疗纠纷还有医疗责任险、仲裁、民间调解等方式,但这些方式也都存在着缺乏公正、加重患者成本负担等弊端。

    矛盾必须解决。2006年10月,在对医患矛盾进行了长年调研后,山西医生韩学军成立了全国首家调解医疗纠纷的民间机构———山西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不向医疗机构和患者收取任何调解费为宗旨,以医疗系统的离退休专家、具备医学知识的法律专家及媒体工作者为人员构成,在调解过程中向受调解医院提出改进医疗行为、避免医疗纠纷的合理化建议。成立以来,这一机构已成功调解了十余起医患争议。

    但是,这个被创立者认为“还是一个襁褓中的婴儿”的机构,“回天之力”究竟如何还有待观察。“医调会只是医疗纠纷的‘缓冲地带’,其成立只是尽力为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做一些努力。”韩学军说,“它的意义仅此而已,再不能拔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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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视点记者 原碧霞 刘翔霄

    (据新华社太原3月27日电)

    相关链接

     事故鉴定由医学会负责

    2002年4月14日,第351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这个条例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1987年6月29日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不再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改由医学会负责。

    负责鉴定的医学会建立有专家库,并组织相关专业的专家独立地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时,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可以按照条例的规定,从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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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市级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组织技术鉴定工作。(报辑)

     不属事故的情况

    2002年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了以往极易引起争端的一条:非法行医造成患者人身损害,不属于医疗事故,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赔偿,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其他不属于医疗事故的还有: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报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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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争议的公断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双方协商、申请行政调解或者提出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解决。此外,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精神,对确定医疗事故民事赔偿具体数额时应当考虑的因素、赔偿项目、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由各地依照条例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报辑)

     患者有权复印病历

    对于医疗事故鉴定所必须的证据材料———病历及相关材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曾给患者明确的说法:患者有权复印及复制病历等资料,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的过程应当有患者在场。该条例规定,不仅涂改病历等行为被严历禁止,而且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病历资料服务的将被责令改正,甚至,相关责任人可能因拒绝患者复印病历、未按要求书写保管封存病历的行为将受到行政或纪律处分。 (报辑),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