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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术后死亡医院病历却不同 尸体去处也成谜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0日 燕赵晚报
     核心提示: 在众多医患纠纷中,这个故事很特别。

    它本来有一个温暖的开头:慈善机构捐助的善举,医院减免费用的善心,患儿一家专程求治的善良愿望。

    虽然天不遂人愿,孩子终究还是去了,但如果不是因为一些“疏忽”的出现,故事本不应该有一个灰色的结尾。

    假如没有家属的“疏忽”,在孩子病重时忽略了责任而离去,假如没有院方对及时通报情况的“疏忽”,双方也就不会在5个多月以后这样见面;假如没有对制度背后普遍的人道关怀的一时“疏忽”,有一纸委托书和孩子离开物质世界的最后一段记录在,种种谜团也就根本不可能产生。

    在一再的“疏忽”之后,家属最初的信任转成了满腹疑惑和不满,医院善意的举动却收获了“满肚子的委屈”。一个由温暖开头的故事悄然转换了底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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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矛盾病历引发的谜团

    一份病历上写着“院外继续治疗”,另一份却写着已死亡,自相矛盾的病历引出不该发生的谜团。

    3月27日,没有看到女儿最后一眼的范文书,在5个多月之后怀着欠疚之心再次来到石家庄,到河北省儿童医院和石家庄市殡仪馆,询问女儿的下落。和前几次得到的回答差不多,医院说,孩子抢救治疗后没多久就死亡了,早就送进了殡仪馆;而殡仪馆则表示,查不到这个孩子的纪录。

    范文书不明白:“如果孩子死了,那医院在处理尸体时,应该事先通知家属一声吧?可我不仅不知道,而现在连孩子的骨灰都不知道往哪里去找啊!”

     [事件回放]

     两家施义举,不远千里来求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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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张家口市万全县孔家庄镇义兴堡村,有个女孩,6个月大的时候,嘴唇一直黑紫,后被当地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如果不做手术,只能活到10多岁。因家里根本交不起昂贵的手术费,女孩只好过一天算一天。

    在她3岁那年,也就是2006年6月份的一天,父亲在电视上看到了一条新闻——省红十字协会要资助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儿童,让他们接受手术治疗。

    得知这一消息的范文书,赶忙打电话咨询,并到张家口市红十字协会填了申请表格。报名没多久,省红十字协会就打来电话说:“协会准备资助你们,让孩子到指定医院接受手术治疗。”范文书立刻和妻子带着3岁的女儿范海艳,从张家口赶到河北省儿童医院。医生告诉他:“这次住院的各项费用,省红十字协会资助一万五,本院资助一万二,剩余的一万二由你们自己交。”

    虽然家里经济困难,但想到女儿可以健康成长,父亲同意让女儿接受手术治疗,并在术前交纳了1.17万元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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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后第二天,医生说孩子不行了

    2006年6月23日,女儿住进医院,经医生多次检查,心脏修复手术定于7月11日进行。

    范文书回忆女儿手术当天的情况:手术进行了8个多小时,直到下午5点才结束。走出手术室的主治医师王明海告诉我说:“手术非常成功,人没事。”我听了很高兴。

    没想到,第二天凌晨4时左右,住院医师谷疆蓉却说,孩子术后效果不太好,给孩子输了很多液,可孩子就是不排尿。下午1时左右,听监护室陆大夫说,孩子不行了。医生允许我在监护室见了孩子最后一面。当时孩子双眼紧闭,脸色还红润。大约下午2时,王明海说,孩子没救了,你是放弃治疗,还是要继续治疗。我思量再三,同意放弃治疗,并签了字摁了手印。 我在签字的时候,女儿还在输液。

    7月12日下午4时,经院方同意,范文书夫妇痛苦地离开了医院,离开了和生命垂危的女儿,准备返回张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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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份病历两种说法,怎么回事?

    回家后,从悲痛中逐渐恢复平静的范文书,开始仔细回顾女儿手术期间的每个细节,发现有些地方令人生疑。一是出院记录上除了写着“放弃治疗”的话之外,还写道:“院外继续治疗”。范文书夫妇离开医院的时候,并没有抱孩子转院,那么女儿究竟“院外治疗”了没有?女儿是不是还活着?二是他们在离开医院前还看到一份《诊断证明书》,上面写道:“因低氧血症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同一家医院的两份病历却记载了两种说法,这是怎么回事?

    于是,他多次给护士长打电话,询问“孩子还在不在”,可没有结果。他又打电话找院领导,院领导让他找心外科负责人。后范文书终于从护士长那儿了解到,孩子死后送往殡仪馆。但殡仪馆给他的答复是:查不到这个孩子的记录。

    范文书越想越蹊跷,2006年12月20日,来到省儿童医院,查看病历,结果发现上述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居然都出自同一天——2006年7月12日。他找到心外科主任王建明,询问个中原委。王主任答复,孩子确实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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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认为女儿的死与医院有关,遂向医院索要三四万元的赔偿金。但医院最终只退还了他当时交纳的1.17万元的手术费。医院退费的理由是“同情范文书”。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因为范文书心里的谜团并没有解开。

    [记者调查]

    从范文书的讲述和他带来的“病历”中,记者发现困扰范文书的谜团主要有3个。为解开这些谜团,3月27日下午,记者与范文书一同到省儿童医院等地,展开调查。

     谜团一:为什么会有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

    在医院监护室,范文书找到了陆大夫。陆大夫了解清楚他来的目的后,找来了科主任王建明。王建明对范文书多次来找医院很不满。对于两张“自相矛盾”的病历,王建明解释:“当时孩子已经不行了,问你明不明白,你说明白。告诉你继续治疗也没多大效果,你也同意放弃治疗并签字。签完字,你就可以走了!在医院的出院记录中,记录了你同意放弃治疗和院外继续治疗,是因为当时孩子还没有咽气,想让你抱走孩子,可你表示不抱孩子走,所以孩子就留在医院继续治疗。至于医院诊断证明书上显示孩子已经‘死亡’,这是为了方便你回去给孩子销户口。因为孩子一旦死亡,按法律规定,是不能带尸体回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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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谜团二:医院为什么没有尸体处理委托书?

    范文书听了医院和记者的解释后,还是不明白。既然孩子没出院,在出院记录上就不该写”院外继续治疗”;既然父母没抱走孩子,孩子最后死在医院里,医院就不应该随便处理尸体。

    王主任说,在处理尸体时,医院已让范文书签了尸体处理委托书。然而,陆大夫带范文书到病案室查找尸体处理委托书,却没查到。

    陆大夫说,患儿范海艳所得的“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是心脏病中比较严重的,手术治疗成功率在80%左右。这次患儿心脏修补手术是成功的,只是孩子肺动脉发育差,术后才出现了持续低氧血症。对于医院没有让死者家属签订尸体委托书,是因为当时医生看家属悲痛就没及时让他们签,后再让他们签字时,他们早已离开了医院。尸体在医院放了很久,家属也没来问过。

    而范文书认为,当时他们夫妇之所以离开医院,是经医院允许的。后来,孩子如果死在医院,医院可以打电话告知他们,而不该擅自处理孩子的尸体,以致连孩子的骨灰都找不到了,给其亲属造成很大的痛苦。但他在记者面前承认,当时他们不抱走孩子,主要是考虑上火车带孩子的尸体很不方便,再说在石家庄处理孩子的尸体还要花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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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陆大夫表示,医院就是同情他,才允许他没抱走孩子。也是因为同情他,后来才退给他1.17万元的手术费。陆主任说:“以前从来没有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以后可得吸取教训,再遇到这样的事情,孩子一律抱走,不能再发善心!”

     谜团三:殡仪馆为何没有孩子的记录?

    医院说孩子死后运到了殡仪馆,但范文书在殡仪馆查不到孩子记录。3月30日,记者与市殡仪馆取得联系,对方的答复是:“殡仪馆只保留处理尸体记录3个月,你们找的尸体早过了这个期限,没法查。去找医院问吧。”

    对此,医院王主任的解释是,儿童是未成年人,不同于大人。大人死后直接拉殡仪馆举行仪式,而在这个医院死亡的孩子,有些家属将尸体留给医院处理,医院不可能将孩子的尸体单个送往殡仪馆。

    那么,医院在处理尸体方面有没有管理制度?医务科的一位同志表示,省儿童医院的太平间已承包给了市殡仪馆,病区的医护人员只负责把病人尸体送往太平间,接下来的工作由殡仪馆负责。他说,医院处理患者尸体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的,自己没有相关制度。他同时又表示 ,心外科处理那个女孩的尸体应该给辖区派出所打电话备了案。而心外科的陆大夫则表示,孩子才3岁,不需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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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苑派出所的王警官表示,医院说已在派出所备案有什么证据?公安机关在处理尸体方面是很慎重的,医院打个电话是不能备案的。

    市殡仪馆业务处的张女士说,殡仪馆在火化尸体前,必须要有医院提供的死亡证明,同时还要有死者亲属的签字,否则是不能火化的。她说,14岁以下的孩子火化后是没有骨灰的,尤其是不到三岁的孩子,骨骼还未发育成熟,就更没有骨灰了。

     [相关说法]

     省卫生厅:医院不该出现“矛盾病历”

    省卫生厅医政处赵先生表示,医院同一天开出两份“自相矛盾”的病历,说明医院在处理病历上存在记录不真实的问题。

    对于医院在没有通知家属就处理了孩子尸体,其解释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者尸体存放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周。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所以按规定,医院可以处理孩子的尸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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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医患双方都有责任

    河北来仪律师事务所董学明、周英斌律师认为:作为医院, 制作病历时应当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而这个医院病历中出现了两份矛盾的记录,正说明医疗人员没有客观、真实、完整制作病历。

    医院在病人医治无望,家属同意放弃治疗时,可以在下达病危通知后让病人出院,医嘱可以记载“院外治疗”。记载“院外治疗”后家属必须将病人带走,如果家属拒不带走病人,家属就应当委托医院在病人死亡后处理尸体。等病人死亡后,医院应当制作“死亡证明书”并和“尸体处理委托书”一同存档,这时医院就可以处理尸体了。

    依照有关规定,对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报经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医院虽然可以进行处理,但医院在知晓遗体有主的情况下,如果家属没有出具处理尸体委托书,医院就无权随意处理尸体。 因此,医院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按程序办事才能防止类似纠纷发生。

    同时,死者父母在处理这件事上也有过错,比如不应该因为节省费用,而把孩子丢在医院不管。, 百拇医药(李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