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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政,向国外学什么
http://www.100md.com 2007年4月23日 《医药经济报》 2007.04.23
     修改原有的GMP标准,侧重动态监管和强调软件管理,这是符合国际潮流的;提高制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医药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

    药品监管从来就是一件两难的事情。一方面,要维护公众健康;另一方面,又要促进产业发展。而在这两者的平衡当中,维护公众健康才是最重要的。近年来我国药政部门实施的种种行业整顿措施被视为正是维护公众利益的集中体现。而在今后进行政策调整与完善的过程中,结合自身实际,参考国际标准,与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逐渐接近,已是大势所趋。下文中,笔者将主要就GMP认证与环保标准问题阐述自己在这方面的观点。

    GMP认证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一种行之有效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其核心之一就在于动态的全过程监管。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药害事件,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虽然做到了重新许可认证,但是后续的动态监管没能完全跟上。从行政法学的原理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后续的监管可以建立起监管方与被监管方之间绵延不断的联系,让监管方可以更好地掌握作为被监管方的信息、技术以及即时的动态,可以更好地进行预防性监管,将问题控制的结点前移,做到防患于未然。所以,修改原有的GMP标准,侧重动态监管和强调软件管理,这是符合国际潮流的。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和公众共同关注的课题。提高制药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是我国医药企业与国际接轨的重要标志之一。在这样的过程中,将有助于我国医药产业结构的优化、产业资源的整合,有效推动我国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但是排污标准的设定,也要考虑到我国医药产业的技术、设备、资金和人员现状,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

    同时,在排污标准的设定与水平提高过程中,必须追问这样几个问题:第一,遵守该标准会带来哪些直接或间接的成本;第二,是否因为标准的遵守而影响到其他方面的利益;第三,排污标准的制定,是否会带来新的风险;第四,排污标准执行中会有什么新的困难,执行上会有什么实际的问题。

    在排污标准的执行中,也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通过经济激励等非正式的活动形式,引导企业达到标准所规定的水平。对于率先进行技术改造以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可以给予财政上的补贴、税收上的减免、价格上的优惠;对于不遵守标准的企业,可以借助电视、报纸、互联网等传媒,通过非正式的事实公布,来实现比处罚、强制等行政行为还要有力的效果。

    (本文作者系南开大学法学院教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药品行政法研究。), 百拇医药(宋华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