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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460915
药品检验中实施方法学验证的困难与对策
http://www.100md.com 2007年5月31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5.31
     “娇妮”牌隐形眼镜质量问题日前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曝光,西安市药监局立即对西安市场的“娇妮”牌隐形眼镜进行了清查。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隐形眼镜抽验结果,英国“奥康视”牌“silver07”型隐形眼镜、西安世盛光学有限公司生产的“娇妮”牌“Jorney”型彩色软性隐形眼镜质量不合格,主要问题是尺寸(中心区内曲率半径)、折射率等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西安市药监局立即做出反应,对通报中的“西安世盛光学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这家公司根本不是生产企业,而是台湾“娇妮”隐形眼镜的品牌代理商。检查人员当场查处了还没有销售出去的“娇妮”牌隐形眼镜1200多支。如果西安有消费者购买了这个品牌的隐形眼镜,可以到购买眼镜的商店进行退货。

    《西安晚报》2006.7.6

    几乎所有的药品都要在进行安全性检查后方可使用。“无菌检查”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是药品安全性检查的重要项目。现行版《中国药典》规定当进行药品的“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应进行方法学验证。方法学验证的目的是为了确认试验中供试品应选择药典中所收载的何种供试液制备方法、何种测定方法及确定的检测系统是否适用于该供试品的检验,即只有通过方法验证,才能确定供试品的检验条件和方法,保证“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本文作者从专业的角度对药品微生物学检验中实施方法学验证的困难与对策进行深入分析,具有一定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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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按

    国药典发[2005]98号文对各级药品检验所进一步规定,药品在进行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应首先进行方法学验证,否则不能出具“符合2005版中国药典的规定”的结论。

    药品微生物学检查的方法学验证工作开展已经一年多,从实施情况看,取得了成效,但同时存在一些问题或困难尚待解决。

    ■当前方法学验证工作的现状

    药品生产单位。某市有10家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约310种药品,430种规格,正常生产的有110种规格。在方法学验证方面的开展现状为:有1家目前尚未开始;有2家刚开始对2~3个品种进行试验;有4家只对日常生产的品种进行了试验,仅占全部品种数的1/3;3家全部完成了方法验证试验。全市目前仅有静脉输液类全部完成了方法学验证工作,其他的各企业只对主要品种或新产品进行方法学验证,对含有抗菌物质的(如奎诺酮类,抗生素类等),则因技术问题没有完成,对未正常生产的品种尚未开展。全市各医疗单位的自制制剂,基本上没有开展正规的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方法学验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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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检验机构。笔者对5家市级药品检验所进行调查,2006年,这5家药品检验所总计抽验药品8879批,至今只有2家各对1个品种的药品取得了方法学验证的结果,其余3家基本上没有开展方法学验证工作。

    ■当前方法学验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开展方法验证单位不全。国药典发[2005]98号文的发文单位为国家药典委员会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发文对象为本系统内,对药品生产单位缺少必要的牵制手段,即对生产单位开展无菌检查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方法学验证工作的影响不大。生产企业只要药品微生物学的检查项目“合格”,不论有没有进行过方法学验证,都一样能进入市场,不影响销售。并且,仅从出厂的检验报告书上,无法判定该药的微生物学检测有没有经过方法学验证。

    检验机构验证比例太小。在日常药品监管中,基层药品监管机构大多是对发现的质量可疑药品进行有针对性的抽验,抽样覆盖率较低。一部分药品价格高昂,供样单位不胜负担;还有一部分药品如生物制品等,基层药品检验机构因权限和检验能力所限,无法检验,这些药品均淡出了日常监督管理。市场上的药品成千上万,抽样只能占极小一部分。因此,我国的相当一部分药品,出厂后可能从未被检验或监督抽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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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使用的验证资料不多。部分企业目前还没有对其生产的所有药品进行方法学验证,对多年未生产的老产品、冷门产品,部分原因是缺乏样品;对新产品、热销产品,有的企业正在试验,但尚未完成;个别单位存在编造验证方法现象;药品检验机构向生产单位索要验证资料,大部分单位都没有,没办法做;要到的验证资料与药检所的复核结果对比,实验数据大部分不一致,做不起来,药检所基本上是重新开始。

    部分药检机构条件不够。相当一部分基层单位硬件跟不上,实验条件不能满足要求。无菌检查的方法验证试验中使用的对照菌黑曲霉具相当的毒性,使用时对人员、环境要求有生物安全系统,不少单位缺乏该系统。

    正常抽验的样品量不足。基层药监部门抽样的对象大部分是基层的药品经营、使用部门,由于资金少、周转快、进货批量小,时常不能满足正常抽样中的应抽数量。微生物学检测的样品用量占正常检验需要量的很大一部分,按正常的量抽取,在方法学验证中往往不足。方法学验证工作不可能一帆风顺,如果重试后,样品不够,补充抽样抽不到,药品检验报告书就难以发出。样品量不足是药检机构在方法学验证工作中的一个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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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药品抑菌活性难以判定。微生物试验的结果易受试验条件的影响,特别是药品中含有对微生物生长有抑制作用组分时表现较为突出。微生物检查中规定“当供试品有抑菌活性时,应消除供试液的抑菌活性后,再依法检查”。正常的监督抽验工作中,基层药检所不甚清楚所检的大量的药品中每个药的抗菌或抑菌强度到底如何,难以判断影响方法验证试验的因素是抑菌成分、检验条件还是个人操作原因。

    部分方法的普适性不强。药品检验,首先要确定检验的执行标准。对同一药品,各药品检验机构自已摸索出来的方法,互相间可能不相同,检测结果也可能不一致。例如当微生物限度检查的结果在边缘时,按甲方使用的方法查不合格,而按乙方使用的方法查可能合格。由于方法不统一、不规范产生的误差,导致药品检验报告书的权威性存在问题,直接影响了执法部门的公信力。

    验证方法不一。在国家抗生素工作网站上公布的验证方法中,有16种药品的验证方法各为2~3种以上。但是,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品种,特别是中成药,因原料来源、工艺、辅料的不同,药品可能表现出不同的抑菌特性,即可能有多种微生物学检查的验证方法,各方法之间在检测系统的适用性,试验的相对误差、重现性,检验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都会有所差异。基层药检所不容易判断究竟应该选用何种方法,难以对号入座、按章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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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学验证工作量太大。某市药检所有实验人员19人,在实验设施充分满足的条件下,全部扑在该市约430种规格的地产药品上,有序地安排试验,建立或审核方法学验证工作也决非短期内即可完成。由此可见,全国各级药检所对监督抽验的药品——不同企业生产的不同名称的药品,同名称不同规格的药品,同规格不同原料和辅料、生产工艺或实验室的药品,全部进行方法学验证后再检验,工作量巨大,难以实现。

    验证方法太少。国家抗生素工作网站中现在公布的验证方法包含重复的仅有286个,在全国临床应用药品的汪洋大海中,无异于杯水车薪。

    ■加强药品检验方法验证工作对策

    药品生产单位。药品,应当是先有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尔后再进行生产和检验。而不是生产并进入市场后,仍然缺乏相应的方法进行质量监控。每个药品生产单位都有自己的质量内控标准,通常这一标准都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对未被监督抽验过的大部分药品,作为药品生产单位,至今尚未对其进行微生物学检验的方法验证显然是不恰当的,在日益加强对药品的安全性控制的今天更是如此。药品企业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其生产经营行为直接关系到公众用药安全,是决定药品安全的第一道关口。这一关守不住,仅靠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药品安全问题。因此,药品安全工作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让企业真正成为第一责任人。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强化规范管理,从生产单位源头抓起,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抽验,才能确保药品使用的安全性。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应当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药品质量负责,更加明确了药品安全的责任认定,各药品生产单位一定要严把药品出厂关,所有的检验均要先开展方法学验证,当药品的组分或原检验条件发生改变可能影响检验结果时,检查方法也应重新验证。按经过验证的方法进行检验,合格后才能允许销售或使用;凡方法学未经验证者,不得销售或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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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全法规、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在“无菌检查”和“微生物限度检查”中如何具体落实方法学验证试验方面,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尽快解决目前药品监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步伐。要依据药品生产单位的现状和特点,注意发挥其技术优势和积极性,进行区域性分工,专业性协作。要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法、程序,通过行政措施,要求药品生产单位对所有自产药品的“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都要建立科学、准确、可信、可行的验证方法,并提供给当地的药品监督管理和检验机构,外地抽验样品的检验机构索要时,必须积极配合;要加强对生产单位监管,教育和引导企业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强化自律意识,规范生产和检验,坚决杜绝“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未经方法学验证的药品出厂。对注射剂(包括化学药品注射剂、中药注射剂、多组分生化注射剂、血液制品、疫苗等)、生物制品和特殊药品等高风险品种的生产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和动态监管,驻厂监督员应监督是否按照标准检验以及是否真正进行了微生物学检测的方法学验证工作;要推进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支持诚信企业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对微生物学检查工作中未开展方法学验证的或提供虚假方法学验证资料的企业及药品,要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让他们无所遁形,并进行严肃处理;对安全性、有效性得不到保证的品种,要坚决予以淘汰;要依法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的,严惩不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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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大投入,科学开展检验。药品检验工作是药品技术监督的基础和关键,要依据各地药品检验机构的人员、设备状况,方法学验证工作开展情况,加大试验经费的投入,完善基础检验设施,使之具备相应的检验方法验证工作开展的必要条件。整合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合理使用仪器设备,在检验中发挥其最大效益,达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办事效率的目的。在抽样方式上可以多样性和灵活性,采取集中抽样、专题抽样、交叉抽样等方法,提高检验中方法验证工作的药检资源的利用率和工作效率。在药品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中,可将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验证方法,尤其是需用特殊供试液制备方法的验证方法,在正文项下列出。

    药品检验机构严格按章操作。2005年版《中国药典》中无菌检查法和微生物限度检查法必须遵照执行,“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方法学验证工作各药品检验机构都会触及,不然就无法保证检验方法的科学性和检验结果的准确性,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在验证方法完善的进程中应允许在药品剂型上有不同的时间表,品种上也要有所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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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筹规划方法验证工作。各地药检机构在充分考虑实验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积极争取当地药品稽查部门的抽样配合,合理利用有限的检验经费、时间、人力,按轻重缓急、分步分期的原则主动地进行方法学验证工作。如在“无菌检查”及“微生物限度检查”的方法学验证工作中,可以按剂型进行分类,优先开展无菌检查的方法学验证工作,还可以按其他方法进行方法学验证的优先级别分类,也可以服从当地打假治劣的工作需要,量体裁衣,提高方法学验证工作的针对性和覆盖面。

    强化内部考核激励机制。在药检系统内强化对全检率的考核,并采取激励机制,将国药典发[2005]98号文的执行情况,落实在日常工作的考核评比中,特别要注意激发和调动每一个单位、每一个检验人员的积极性,对在监督抽验工作中积极开展方法学验证的单位或个人予以加分或奖励,并鼓励各级药检机构辅导帮助本辖区内的药品生产单位开展方法学验证工作。各地药品检验机构要抓好内部建设,发挥各自的特色和优点,充分及时地互相沟通交流,共享药品检验中方法验证的信息。

, 百拇医药     确保方法验证工作落到实处。首先,药品质量检验标准应当统一。国家要下决心尽快解决标准缺失,标准交叉和标准不科学、不合理的问题。其次,药品检验机构对开展的方法学验证工作,做好相同品种验证方法的初步筛选,筛选后的方法按品种、剂型、规格、原料、工艺、辅料等分类,上报国家局指定的有关部门归口管理。有关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统一审核、整理,汇编出最佳验证方法。第三,国家抗生素工作网站上公布的验证方法,时效性强,作为国家级权威发布,对收集的方法验证资料,可进行同类比较、选优,予以适度规范、统一,尔后公示,公示后仍应及时进行补充、筛选,不断更新。第四,要尽可能从每一种药品,尤其是需用特殊供试液制备方法的药品存在的多种互有差异的验证方法中,选出在主要操作步骤、仪器设备等方面具有较好普适性和可操作性的基本方法,即归纳出一个大的框架,使得基层单位在具体检验中,可以直接参照该方法或稍加微调、变通,不需要再反复摸索条件,便能够获得理想的结果。第五,对已经获得验证资料的药品,“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按已验证的方法进行;对因时间关系,来不及进行摸索探究的监督抽验的药品,如果没有及时获得验证资料,或者验证资料中没有确定敏感菌株,可从药典验证菌株中选取一到两株快速确立检验方法,同步进行方法确认实验与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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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法学验证工作应稳步推进

    保障公众的用药安全任重道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药品安全,不仅仅是药监部门一个部门的事,药品的安全性检验,也不仅仅是药品检验机构一家的事,药品的生产部门也有相应的责任和义务。众所周知,制定任何规则、制度的目的都在于公平与平等地适用。由权威部门颁布与实施的一套规则,体现着制定者的意志和政策。不能仅把其视为道德工具,由人们按自己的理性与良心来决定执行与否。《中国药典》是国家监督管理药品质量的法定技术标准,无论是药品检验机构还是药品生产单位均应同等对待、严格执行。如果认为现行版《中国药典》中对药品进行“无菌检查”或“微生物限度检查”时应进行方法验证的规定有些超前,现阶段药品生产单位尚难以全面实行,则可按剂型、品种、临床要求、监管需要等分步实施,循序渐进。

    一年多来,药品监督检验系统对药品无菌和微生物限度的检验量急剧萎缩,部分药检所甚至对方法学验证工作以及相关的微生物学检验工作整体性地放弃,这将会给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带来隐患,应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江苏省淮安市药品检验所 耿敬军,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