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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内事何须再三承诺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4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04
     近日某厂家与多家药店共同发出倡议,承诺药店无过期药品,并以此为卖点进行大力宣传。

    众所周知,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是劣药,严格禁止销售和使用。《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七十七条对经营劣药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一家药店首先应该做到的就是,保证自己所出售的药品质量,绝对不允许出售过期药,否则就是违法行为。

    守法经营,不出售过期药品本是药店的分内事。而作为药店,如果对自己本应该做到的事情,总是再三对外承诺,就难免会让人怀疑。

    (郭胜利),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