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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肝歧视”源于无知
http://www.100md.com 2007年6月18日 《中国医药报》 2007.06.18
     据报道,卫生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下发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各级劳动部门和医疗机构,共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自2003年12月全国首例乙肝歧视案在安徽芜湖开庭审理以来,法院受理的类似案件有增无减。这一方面说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在招工、升学等社会活动中,“乙肝歧视”现象还很普遍。由于“乙肝歧视”,导致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精神压力巨大,也直接导致一些悲剧的发生,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如西安某高校一名硕士研究生,因被查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在宿舍楼跳楼身亡;浙江一大学毕业生,因在考公务员时受到歧视而愤然举刀杀人。

    “乙肝歧视”源于对乙肝的无知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恐惧。许多人将乙肝病毒携带者视为慢性乙肝病人,生活中某位乙肝病毒携带者一经确认,其周围人员多有戒心和恐惧,害怕被传染;还有的人从“目前我国有1.2亿乙肝病毒携带者”这一事实,错误地得出“乙肝具有广泛传播性”的结论。其实,乙肝病毒的传播途径是经血液、母婴、医疗性感染、性接触、静脉注射毒品等,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同一办公室工作、握手、拥抱、同住一室、同桌就餐、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一般不会传染乙肝病毒。至于乙肝病毒携带者群体庞大,是由于过去没有使用一次性注射器、献血等环节不严格,导致血液传播,以及没有母婴阻断技术,导致母婴传播。随着乙肝疫苗的普及和血液传播、母婴传播被成功阻断,目前乙肝的传播率已大为降低。

    既然在正常的工作和生活中乙肝病毒携带者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伤害,人们就应该彻底抛弃“乙肝歧视”。除不能献血,不宜参军入伍,不宜从事保育员、炊事员、入口食品行业售货员外,任何单位都不应将乙肝病毒携带者拒之门外。

    (张铁鹰), 百拇医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