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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感染的诊断步骤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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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院感染的诊断步骤和原则

一、诊断步骤

1.由医护人员依靠临床资料、实验室检查结果及各种专业诊断指标来判断为感染;

2.按医院感染的诊断标准判定是否属于医院感染。

注:临床资料包括直接观察感染部位及病人体征和症状,或通过检查病案而得出结论;实验室检查包括病原体的直接检查、分离培养及抗原体的检测;其他还包括X线、超声波、CT扫描、MR1、内窥镜、组织活检和针刺抽吸物检查等。

二、诊断原则

1.对有明确潜伏期的感染性疾病,自入院第一天算起,超过平均潜伏期后发生的感染为医院感染;潜伏期不明确者一般认为入院48h后发生的感染可初步判定为医院感染;本次感染与上次住院有直接关系者,亦为医院感染。

2.由损伤产生的炎性反应或物理性、化学性刺激导致的炎症不能判为医院感染;在皮肤、粘膜的开放性伤口或分泌物中培养出少量细菌,但无任何临床症状和体征者,只能认为有细菌定植,而不能判为医院感染;若在分泌物中检出105/ml(g)细菌或脓细胞10/ml(g)或其他生物性病原体者可判为医院感染。

3.一般的慢性感染性疾病在医院内急性发作,如未发现新的病原体,虽可诊断为感染症,但不能判为医院感染。当病人身体其他部位发生感染时,必须排除慢性感染迁徒性病灶的可能性,才能判为医院感染。

4.如病人入院时已发生感染性疾病,在住院期间从原发病损或继发性病灶检出与前不同的新病原体,包括菌株的新种、属、型、则可判为医院感染。

5.在免疫力低下的病人中发生的医院感染,其临床表现不典型,甚至体温也未升高,有时在诊断时较困难,因此,体温及脉搏变化等不能作为是否医院感染的指标。

6.先天性感染不属于医院感染,如胎儿在子宫内通过胎盘而感染者不属于医院感染;新生儿经产道获得的或发生于分娩48h后的感染可判为医院感染。

7.在免疫力低下的病人中可先后发生多部位或多系统的医院管理,在计算感染次数时,应分别计算。例如,肺部感染或尿路感染同时或先后发生时,应算作两次。

(选自朱士俊主编:《现代医院感染学》,人民军医出版社,1998)

录入:任媛媛

校对:姬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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