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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0221852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
http://www.100md.com 《福建医科大学学报》 1999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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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卫生部1998年7月27日发出关于血压计量单位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通知说:1988年我国规定对血压计(表)实施法定计量单位。根据实施的具体情况,1993年国家技术监督局、卫生部和国家医药管理局联合发文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了相应的规定。此后,毫米汞柱(mm Hg)和千帕斯卡(kPa)两种血压计量单位共同使用,对推动我国计量单位制度的统一起到了积极作用。

    考虑到我国国情,并借鉴国际上其他主要国家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情况,为更有利于医疗诊断工作和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现对血压计量单位的使用做如下补充规定:

    1.在临床病历、体检报告、诊断证明、医疗证明、医疗记录等非出版物中可使用毫米汞柱(mm Hg)或千帕斯卡(kPa)。

    2.在出版物及血压计(表)使用说明中可使用千帕斯卡(kPa)或毫米汞柱(mm Hg),如果使用mm Hg应注明mm Hg与 kPa的换算关系。

    3.根据国际交流和国外学术期刊的需要,可任意选用mm Hg或 kPa。

    转载于《编辑学报》1998年第10卷第4期,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