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法律与医学杂志》 > 2000年第1期
编号:10240931
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评述
http://www.100md.com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0年第1期
     作者:张红

    单位:张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214002)

    关键词:伤残评定;地方法规;标准

    法律与医学杂志000124 分类号:D919.4;D926.2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9297(2000)010-0040-03▲

    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不得非法侵害的权利,受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国家法律保护。当前,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刑事伤害附带民事赔偿案件和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且此类案件呈逐年增多的趋势。另外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伤残的诉讼在我市也时有发生,如燃气热水器爆炸、医用钢板的断裂等。对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侵权行为人(包括法人和自然),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的同时,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这类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是确定赔偿数额,法医学伤残程度在确定侵权行为人应负的法律责任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 http://www.100md.com
    我国现行的人体损伤评残标准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道标》)、全国《职工工伤及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职标》)、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五类残疾人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等等。《道标》主要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的鉴定;列举的其它标准也仅在其相关行业中应用,有其行业特殊性。对刑事伤害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人、意外事件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受害人如何赔偿,此前不同的地区曾采用不同的方法,有的参照《道标》,有的参照《职标》,我省也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参照《职标》解决这类问题。由于运用标准的不规范和随意性,鉴定缺乏严肃性,出现同一损伤后果不同伤残等级或不同损伤后果同一伤残等级的混乱,常造成当事人误解,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不良后果。法医鉴定的实践迫切要求法医鉴定遵循统一的标准,而全国无相应标准可依照。江苏省《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省标》)也就是在这样的形势下应运而生的。它经我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对我省范围内1998年7月1日以后尚未审结的一、二审涉及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的案件试用,在我省范围具有绝对权威性。它的产生对我省法医鉴定工作具有指导意义,使鉴定工作有章可循,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依据。本文就《省标》的特点和应用中的问题作一评析。
, 百拇医药
    一、《省标》的特点

    1.《省标》有先进性、创造性

    《省标》是我省法医工作者经一年多时间的反复讨论、几易其稿并请省内知名专家评审制定的。《省标》的制定填补了我省乃至全国在这一领域的空白。它将医疗器械的依赖、药物依赖,如呼吸困难依赖气管套管,人工晶体安置、人工关节置换,胰岛素依赖,以及尿崩症等引进标准,与现代医学科学相一致,具有先进性。对某些特殊情况的鉴定提出了新的方法,如对面部瘢痕测量,创造性运用三级九分法,即以双侧眉毛上缘水平线为上横线,以下唇红唇与皮交界处作水平下横线,以双侧外眦处作两条垂直线。以四条线围绕的中央部分为中央区,其余部分为周边区。中央区即一级区,周边区的四个角区为三级区,周边区中与中央区紧密相邻的部分为二级区。一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3cm2,二级区的1cm2相当于三级区的1.5cm2,将各区瘢痕面积均换算成三级区的面积进行评定。
, http://www.100md.com
    2.《省标》的合理性

    伤残是指损伤引起人体结构或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由此而造成生理上或心理上的缺陷,不同程度地丧失生活能力、工作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即由损伤引起的残疾。它是一个法律名词。有的标准,如《职标》中有关十级伤残的某些条款,如“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开腹探查”、“牙齿除a.gif (233 bytes)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等内容,条件较松,具有明显行业特点及照顾因素。有的没有规定指标的下限,如“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这样有些轻微损伤也可能被列入残的范围。《省标》在这方面加以限制,严格掌握,如上、下肢骨折后要有一定的功能障碍,大关节活动功能丧失至少达25%,上下肢的缩短最低分别达到4cm、2cm,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下,剖腹探查有脏器的修补才定十级伤残。这样一方面可以减少受伤者的思想负担和心理压力,另一方面被告也免受不公正的处罚。同时将“颅骨凹陷性骨折20cm2,深度0.5cm以上”等写进标准。在测定运动障碍的检查时,《省标》不仅参考肌肉主动运动时收缩力量是否有障碍,还考虑了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震颤等,对这类非肢体瘫,根据其对生活自理能力的影响程度划分等级。在精神赔偿无法操作的情况下,采用“精神残疾分级的操作性评估标准”评定精神障碍程度,适当弥补受害人的损失,使赔偿更加合理公平。
, 百拇医药
    3.《省标》操作方便,实用性强

    《省标》对临床上没有量化的概念或指标,如“部分”、“大部分”;“不能”、“部分不能”“完全不能”;“严重”、“较严重”等不确定用词尽量避免使用,尽可能引进数量字,如小肠切除90%以上定伤残一级;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定三级,施行逆蠕动吻合术定四级;同样,眼脸下垂的严重程度也以遮盖全部或1/2瞳孔来衡量,便于法医操作,杜绝主观随意,也有利于不懂法医学的人员理解,实际操作中简便易行。

    4.《省标》注重平衡性

    《省标》在制定过程中注重贴近法院法医工作的实际,同时考虑到与现有其它标准之间的平衡,如视力障碍、听力障碍的评残,手损伤的残疾评定等,均与现有的其它标准基本保持一致与平衡。

    二、《省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 http://www.100md.com     《省标》的研制填补了法医对人体损伤致残鉴定的一项空白。试用以来,为审判提供了大量科学依据,得到了司法界和社会各界群众广泛的好评,为各种人体损伤致残赔偿提供了量化依据。但是,由省一级制定颁发统一的伤残鉴定标准还是第一次,尚属试行,无论是《省标》涉及的鉴定内容和范围,还是在等级的划分上均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1998下半年以来,我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处鉴定伤残共有53例,其中运用《省标》有33例,占62.3%。33例中有17例对照标准评定为不构成残,16例构成残,其残疾等级的分布情况是:最高级一级有1例,最低级十级有4例,其它分别是二级2例、三级1例、五级1例、七级1例、八级4例、九级2例。构成伤残的共运用28个(次)条款,运用最频繁的条款是各种原因导致的关节功能障碍。然而目前测量关节活动度是一大难点,由于测量的方法和运用的标准不一致,对评定结果影响很大。在《省标》中这一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如金某,男,49岁,受外伤致左肱骨大结节骨折,影响肩关节活动度。测得其肩关节后伸左:25°,右:50°;前屈左:55°,右:90°;外展左:75°,右:90°;内收左、右:0°;水平屈曲左:80°,右:120°;水平伸展左、右各:15°;中立位内、外旋左:47°,右:75°;外展位内旋左:27°,右:67°;外展位外旋左:67°,右:90°;根据吴军编著的《应用法医临床学》应考虑后伸、前屈、外展、内收、水平屈曲、水平伸展、内旋、外旋8个参数。如此金某的左肩关节活动度与健侧相比中立位丧失41.42%,外展位丧失34.10%。根据邵象清编著《人体测量手册》,应考虑弯曲、伸展、外展、内收、旋内、旋外6个参数,这样金某的左肩关节活动度与健侧相比中立位丧失33.78%,外展位丧失35.66%。如果这种误差正好处在两档级别的临界点附近(如25%),就会影响等级评定。笔者认为这一类矛盾的解决办法是出台与《省标》配套使用的规定或解释,如肩关节活动度只取3个轴向、6个指标,即后伸、前屈、外展、内收、内旋、外旋。对腹部脂肪较厚、妊娠期等腹部膨隆的被鉴定人用外展位,对外展有困难的被鉴定人用中立位。也可在二种测量中选择功能丧失较少的定残。
, http://www.100md.com
    其次,总则1.6规定:“被鉴定人有2处(种)以上的残疾等级者,应分别进行评残,并以最重的残疾等级作为最终鉴定结论。相同的最重等级达2项以上的应晋升一级。”体现了损伤重比损伤轻多赔、损伤多比损伤少多赔的原则。但该条文不尽完善,容易产生歧义。例如张某,男,32岁,在旅馆住宿遭他人抢劫,颅脑外伤,右顶凹陷性易折,右颞顶、左额硬膜外血肿,行开颅手术,遗留下右顶部18cm2和左颞类三角形15cm2颅骨缺损,二处均无脑膨出。《省标》2.10.2规定“颅骨缺损9cm2以上;”为十级。讨论中一种观点认为:左顶部和右颞部为二处,对照标准应分别定十级,最终晋升为九级;另一种观点认为:左顶部和右颞部是同种损伤,都是颅骨缺损,应一次性适用标准,只能定一个十级,又如,《省标》2.9.2规定“颅骨缺损25cm2以上,伴脑膨出”定九级,那么一处20cm2颅骨缺损伴脑膨出,另外还有一处5cm2的颅骨缺损,是否定九级也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省标》本身对此规定不明确,给鉴定带来一定的困难。
, http://www.100md.com
    再有,目前遇到较多的是鉴定时机问题,遵照标准规定“鉴定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症状稳定状态(包括医疗终结、医疗依赖)后进行”。那么内固定手术一段时间后,当事人已能正常生活、工作,此时提出赔偿诉讼请求,法院立案庭已立案受理,委托法医鉴定,法医是否可以对其评残?如果不评残,无法确定赔偿数额,案件无法审理,伤者的损害得不到及时赔偿,不利于矛盾的解决,可能导致伤者的误解甚至缠讼;如果要评残,因为大部分内固定经过半年或一年是要拆除的,医疗又尚未终结,也不属医疗依赖,似不适宜用《省标》。笔者认为此种情形已属临床基本稳定状态,可以在内固定存在的情况下鉴定,但对第二次手术费用的赔偿问题一并酌情考虑。目前各地做法不一,建议省院对这类特殊手术后的伤者如何确定鉴定时机统一说明,研究相应措施,不断补充完善,更好地指导法医鉴定。

    世界卫生组织1980年公布了国际疾病分类(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Diseases简称ICD),从功能障碍、能力低下和社交障碍三个方面评价损伤与疾病的后遗症。日本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国际疾病分类,对人身伤害按受伤者的生活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的下降程度提出了补充评价标准,并创立了赔偿医学。制定统一的、更加科学全面的、适合我国司法实际情况的人体损伤致残鉴定标准势在必行,这既是充分发挥法医学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为审判和社会服务职能的需要,更是依法治国保障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权威的需要,我省已在这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 百拇医药
    参考文献:

    [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处.人体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和赔偿规定选编,1998,6

    [2]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室.法医工作手册,1993,7

    [3]潘永久.论人体残疾程度评定标准的研制和适用.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五届法医学术交流论文选.南京:1998,11

    [4]王增良,徐洪新.人体损伤和伤残程度鉴定标准的冲突和规范.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五届法医学术交流论文选.南京:1998,11

    [5]田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相关问题探讨.江苏省法院系统第五届法医学术交流论文选.南京:1998,11

    [6]吴军编著.应用法医临床学.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1991,2

    [7]邵象清编著.人体测量手册.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6

    收稿日期:1999-06-30

    修改日期:1999-11-20, http://www.100m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