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期刊 >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 2009年第6期
编号:11792270
ICD-10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中国的应用与修改建议(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日 《中国心理卫生杂志》 2009年第6期
ICD-10心境障碍诊断标准在中国的应用与修改建议

     3.6 关于“躁狂发作”及“重度抑郁发作”是否有精神病症状的分类

    ICD-10(V)中涉及“躁狂发作”、“抑郁发作”的第3位编码分类较紊乱,有的是按严重程度分类,有的则按是否伴精神病性症状分类。从逻辑上看不通。是否可以考虑“是否伴精神病性症状”统一设在第4位编码?这样不但可以提高编号使用率,还可解决“双相障碍,目前为轻度或中度抑郁(F31.3)”的问题。ICD-10(V)的一大特点是将抑郁发作分为“轻”、“中”、“重”3个等级,而由于编码不够用的问题致使在F31.3处将“轻度”以及“中度”抑郁合并,使用同一编码,很不合理。

    3.7 ICD-10(V)将轻度、中度抑郁发作分“不伴躯体症状”、“伴躯体症状”2个亚型

    没有必要此亚型的分类。原因有:(1)躯体症状实际上是精神障碍的常见的症状,焦虑障碍、躯体形式障碍中均可见,无需在此特别强调。(2)仅仅在轻度、中度抑郁中有此亚型的分类,而在重度抑郁中没有此亚型,易误解为重度抑郁没有躯体症状,实际上在重度抑郁症躯体症状的发生率可能也很高。如果在轻度、中度抑郁需要强调此亚型分类,重度抑郁也需要指出此亚型分类;(3)CCMD-3及DSM-IV均未强调此亚型分类 ......
上一页1 2

您现在查看是摘要页,全文长 4667 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