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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792260
食品添加剂,孰功孰过?(2)
http://www.100md.com 2009年6月1日 《中老年保健》 2009年第6期
     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方可列入允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第四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说明书应当载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载明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用量、使用方法,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规定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的内容负责。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容易辨识。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六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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