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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谁来破解赡养难题(2)
http://www.100md.com 2007年3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7年第3期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也就是说,老年人再婚后,亲生子女对父母仍然要尽赡养的义务。

    继子女和亲生子女共同赡养

    文宾(女,30岁,公务员):再婚老人可要求亲生子女或继子女一方或双方共同承担赡养义务。我们大院的袁大爷共有6个子女,其中4个是继子女,都是他和再婚的妻子从小带大的。再婚的妻子去世后,袁大爷与6个子女签订过赡养协议,但子女都没有履行。2006年5月,他要求6个子女每人每月支付他70元赡养费。可4个继子女却以与继父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同意赡养。袁大爷气愤地将他们告上法院,法院判决每个子女每月支付50元赡养费,4个继子女无一例外。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只要继父(母)对继子女承担了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女对继父(母)就必须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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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继承遗产也要赡养父母

    周游(男,35岁,私营业主):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以放弃遗产的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这是法律明确禁止的。王兰葵老人的儿子张某因为没得到母亲在继父家的财产就拒绝赡养母亲,完全不应该。更何况他与杨长银签的协议没有得到杨长银其他兄弟姊妹及王兰葵老人的同意,是个无效协议。继承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权利,父母和子女之间可相互继承遗产。自愿放弃继承权利,是法律允许的,但不能因此而拒绝承担法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实行国家和社会救助

    刘兰芳(女,26岁,法学研究生):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子女赡养父母”这项法定义务也面临许多挑战。当今,社会贫富差距拉大,一些贫困家庭很难对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养老的传统功能正在逐步弱化。因此,对生活困难的再婚家庭,除了要求他们的子女切实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外,恐怕还需要国家和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加以救济扶助。特别是对那些没有亲生子女,而继子女又因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愿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的再婚老人,要予以格外关照。我们国家现在在财力、物力有限和社会养老条件缺乏的情况下,强调“家庭养老”是对的,也是上策。各家的老人,应该由各家赡养。即使是继子女,哪怕在未成年之前没有得到继父(母)的抚养,在法律上相应没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但也应该强调社会良知和道德责任,继承我国尊老、养老、助老的传统道德,尽可能保证继父(母)衣食无忧,安度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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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农村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的五保供养,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编后语

    再婚老人之所以出现文中所述的种种赡养纠纷,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当事双方在婚前缺少理性的考虑。在此,我们要提醒那些准备再婚的老人,一定要把再婚后的种种问题尽可能考虑周全,以免日后产生纠纷。本期第20、21页之相关报道《再婚之前请多个心眼》,会告诉您如何在婚前把那些“纠纷苗头”消除掉。, http://www.100md.com(春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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