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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584088
关于增加、计发离(退)休费的问题解答
http://www.100md.com 2008年4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08年第4期
     (一)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应当如何增加离休费

    政策咨询组:

    我是离休后被批准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休干部,2006年调整离休费时按副县(处)级别增加离休费,请问提高待遇的离休干部应当如何增加离休费?

    读者:李振昌

    李振昌同志: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老干部局老干办字[1993]第106号和人事部人险司函[1995]1号文件规定,离休后提高了政治、生活待遇的原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离休干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和县(处)级副职的离休人员标准增加离休费。

    政策咨询组

    (二)既有行政领导职务又有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应如何增加离退休费

    政策咨询组:

    我退休前为某研究所所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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