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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1914842
储户和银行 纠纷面面观
http://www.100md.com 2010年5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0年第9期
     储户拿到存单(存折)后,同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便宣告成立。储户一旦与银行发生纠纷,该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呢?

    案例一:笔误存款

    退休职工老李于2006年12月22日将9万元存入某银行,银行开出一张大写玖万元,小写为9000元的定期储蓄存单。当时老李和银行工作人员均未发现这一错误。2007年12月老李持到期存单到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以工作疏漏,错将“玖千元”写成“玖万元”为由,只付给老李9000元本金及利息。为此老李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9万元本息。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原告存单上存款数额大小写金额不一致,且事后又未及时更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判决支持了老李的诉讼请求。

    点评: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函(1987)113号]《关于认定和兑付银行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凭证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如果储户手持的存单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确认没有涂改,但又无法弄清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大写金额大于小写金额则按大写金额兑付;如果小写金额大于大写金额,则按小写金额兑付。据此规定,本案中老李的笔误存单合法有效,银行在无其他有效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情况下,理应履行“见票即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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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二:存折挂失

    徐老汉于2007年7月在银行存入活期存款1万元,银行开具存折一本。今年2月徐老汉持存折取出1000元。取款后次日,徐老汉发现存折丢失,便立即用电话向银行声明挂失。银行工作人员王某接到挂失电话后,经查看发现徐老汉的存款未被冒领,遂告知其第二天到银行来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第二天徐老汉到该银行办理正式挂失手续时,却得知存折内的9000元已经被他人冒领。经与银行多次交涉未果,徐老汉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损失。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方工作人员王某在接到挂失电话后,违反了银行规章,既未在账页摘要栏内用红字注明“口头挂失”字样,又未向其他交班的工作人员交代,致使原告的挂失存款被他人冒领,所以该行应对自己员工的过失行为负法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存款9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点评: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五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储户将存款存入储蓄所后,双方就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义务。存款人享有本息的要求给付权和声明权。当存款人的存折遗失后,享有以挂失方式要求银行暂停支付,并在规定期限届满、履行一定手续后取出所存款项的权利。而银行则负有在储户申请挂失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为其办理挂失止付,并保证已挂失止付的存款不被冒领的义务。本案中,银行未能履行应负职责,导致储户的存款被冒领,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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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三:存单被盗

    今年2月初,刘女士到农行储蓄所办理业务时,突然发现其账户上有2.6万元存款不翼而飞,遂立即报警。经公安部门调查,系他人偷走其银行卡及身份证,到银行申请办理密码挂失、重置后,盗取了存款,该存款已被犯罪嫌疑人挥霍无法追回。刘女士多次与农行交涉赔偿事项未果,于是将银行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应保证原告存款的安全,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原告银行储蓄卡密码挂失业务和密码重置业务时,没有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存款损失80%的赔偿责任,其余损失原告自行承担。

    点评:《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银行储蓄卡密码挂失、重置要求严格,必须是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但被告的工作人员在办理密码挂失和重置业务时,没有尽到谨慎核查的义务,致使犯罪嫌疑人成功盗取原告的存款,故被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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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四:迟延汇款

    吕先生由于业务关系经常与银行打交道。2008年3月与其客户李某签订一份供货合同。合同约定吕先生购买李某50万元的金属材料,于3月20日前汇给李某10万元作为定金。如果20日前不能收到定金,将扣除总货款的10%作为罚金。合同签订后,吕先生于当月15日到银行办理了汇款手续,将10万元汇至李某提供的账号上。但因该银行工作人员的疏忽,该款直到25日才被汇出。李某收到该款后,告知吕先生按约定要多付5万元。吕先生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承担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结算工作的决定》第三条规定:“向外发出的结算凭证,必须于当天至迟次日寄发;收到的结算凭证,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结算的时间,同城一般不超过2天;异地全国或省内直接通汇行之间,电汇一般不超过4天,信汇一般不超过7天。”本案中,吕先生与李某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该银行由于工作疏忽,致使客户电汇延误。由此给吕先生造成的损失,理应赔偿。, 百拇医药(孙希信 张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