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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遇“卡”,维权遇到新问题
http://www.100md.com 2010年6月1日 《老同志之友》 2010年第11期
     美容卡、健身卡、餐饮卡、购物卡……如今,人们口袋中的消费卡越来越多。持卡消费,消费者确能享受到便利与实惠,然而,一些发卡商家的不当经营行为也让消费者吃了不少苦头……

    持卡难购物,余额怎么办?

    “这卡在很多地方都不让用了,卡里这么多余额怎么办啊?”春节刚过完,鲁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自己的购物卡忽然不能用了。

    年前,鲁先生儿子给了他一张500元面值的购物卡,可在多家商场使用。次日,他用卡在一家饼屋买了十几元钱的面包。没想到,前不久他再次持卡消费时却被店家拒绝,理由是他们“已和发卡公司解除合同”。回家后,鲁先生电话联系了该卡的其他一些特约商户,均被告知此卡已不能使用。购物卡突遭停用,鲁先生和不少持卡消费者一下子不知如何是好。

    说法: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持卡人有权要求发卡商家退还卡内余额,如有其他损失,可一并要求赔偿。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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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售健身卡,迟迟不开张

    2009年11月,王小姐在即将开张的某健身会所办理了一张1800元的预售年卡,当时对方承诺该分店会在当年圣诞节正式开张,不过直到今年元旦过后,新店仍迟迟没有开门营业。店方称这家门市店可能要到2月份才开张,不过最终时间仍无法确定。花钱买来健身年卡却迟迟不能享受商家承诺提供的健身服务,王小姐愤而要求退卡,但遭到商家拒绝。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此外,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义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购买了健身卡却迟迟不能享受健身服务的王小姐有权解除与商家约定的健身服务合同,发卡商家依法不得拒绝王小姐的退卡请求。

    “最终解释权”,设置重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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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张预付费的美发店美容消费卡,居然被店家的一条“最终解释”判了个“有期徒刑”—店家规定:春节前后,顾客到该美发店不能刷卡消费,只能用现金买单,美容卡要到正月十五以后才可重新使用。

    戴女士说,前几天,她去一家美发店洗头,拿出消费卡结账时,却遭到店家拒绝。美发店的工作人员解释说,店里作出了新规定:元旦至农历正月十五,消费卡暂停使用,只收现金。为此,戴女士与美发店起了争执。她认为美发店的用卡新规是“霸王规定”,侵害了顾客的利益。因为当初办卡时,美发店根本就没有向她说明美容折扣卡在什么时间段内不能使用。对此,美发店表示店方拥有该卡使用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说法:有关法律规定,商家的“最终解释权”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换句话说,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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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完终身卡,门市店换“东家”

    “2700元的终身卡,难道就这样成了废品不成?”张女士很是气恼。

    去年11月,张女士办了一张健身卡,一直在某健身中心锻炼。今年元旦过后,张女士发现健身中心贴出通知说,自1月20日起该中心开始店面装修。张女士原以为装修之后可以继续锻炼,岂料春节过后,这家健身中心不光店面换了,连店主也换了,后者不再认张女士的健身卡。“你的卡只能在原来那家店里用,也可以到其他的分店用,但是不能在我们这里用。”因为使用不便,张女士要求退卡,但该健身中心以买卡是一次性消费为由,拒绝退卡。

    说法: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因经营者自身的原因停止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告知消费者,并作出妥善安排;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还应当给予消费者合理的赔偿。所以,遇到有卡不能用的情况,消费者完全可以依法要求商家退卡并予以赔偿。, 百拇医药(章 法)